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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秘聲字第41號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黃珮茹

聲請人
晶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朱麗諭
相對人
徐念懷律師

郭亮鈞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因本院106 年度民公訴字第5 號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徐念懷律師、郭亮鈞律師對於本院108 年度民秘聲字第41號卷內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7 月22日以民事秘密保持命令聲請狀所附之附件即聲請人晶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營業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損益稅額計算表、銷售發票明細、進口報單資料光碟二份,不得為實施本件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下稱里莫華公司)與聲請人均為販售行李箱包之業者,兩造互為同業競爭關係,相對人里莫華公司提起訴訟並透過本院查調聲請人之營業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損益稅額計算表、銷售發票明細、進口報單資料等涉及聲請人營業機密事項資料,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必要。聲請人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 條第2 項及第11條之規定,聲請就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7 月22日以民事秘密保持命令聲請狀所附之附件即聲請人之營業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損益稅額計算表、銷售發票明細、進口報單資料光碟二份,對相對人里莫華公司之訴訟代理人即相對人徐念懷律師、郭亮鈞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當事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之聲請,對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之營業秘密。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108 年7 月22日以民事秘密保持命令聲請狀所附之上開附件,業經聲請人釋明其內容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又至該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相對人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資料內容,則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附註:

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黃珮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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