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專上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吳東法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上字第7號抗 告 人 吳東法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薩摩亞商新茂環球有限公司、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小米通訊有限公司、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康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訊崴技術有限公司、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啟錸資通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2日本院106 年度民專上字第7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原法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並依同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準用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或應提出而未提出委任狀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0月22日107 年度民專上字第7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並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107 年11月23日裁定命抗告人繳納裁判費1,000 元,該裁定已於107 年12月3 日送達於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迄未提出委任狀,且未繳納本件裁判費,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