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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6年度民專訴字第70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4 日

3上訴人台灣先進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4

5

6法定代理人洪俊雄

7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晟智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

9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度民專訴字第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10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三項核屬

11財產權上之請求,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0,000元,應

12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13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

14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15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16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7法官杜惠錦

1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9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20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21不得抗告。

22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23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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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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