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6年度民專訴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4 日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6年度民專訴字第70號 3上訴人台灣先進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4 5 6法定代理人洪俊雄 7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晟智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 9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度民專訴字第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10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三項核屬 11財產權上之請求,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0,000元,應 12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13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 14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15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16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7法官杜惠錦 1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9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20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21不得抗告。 22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23書記官林佳蘋 24 2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