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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6年度民專訴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洪俊雄

  • 上訴人
    台灣先進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不服本院106年度民專訴字第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6年度民專訴字第70號 3上訴人台灣先進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4 5 6法定代理人洪俊雄 7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晟智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 9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度民專訴字第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10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三項核屬 11財產權上之請求,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0,000元,應 12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13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 14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15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16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7法官杜惠錦 1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9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20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21不得抗告。 22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23書記官林佳蘋 24 2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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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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