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6年度民專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8 日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6年度民專訴字第78號 3上訴人 4即原告強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5 6 7法定代理人郭麗香 8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進即英泰捲門材料行等間因侵害 9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10如下: 11主文 12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 13臺幣18,72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14二、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且依被上訴 15人的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直接送達繕本予被 16上訴人。 17理由 18一、本件上訴人的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150,911元 1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20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 21本裁定後10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22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書 23,表明上訴理由,並依被上訴人的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 24文件影本,直接送達繕本予被上訴人。 25三、又上訴人原起訴請求楊進即英泰捲門材料行、山弘實 26業有限公司及侯國雄即南巫工業社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27,上訴人雖僅對楊進即英泰捲門材料行提起上訴,但 11其上訴之效力及於同造之山弘實業有限公司及侯國雄即 2南巫工業社,仍將之併列為被上訴人。 3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4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5法官蔡惠如 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7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8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 9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10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11書記官鄭郁萱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