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專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光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源、振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楊偉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9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光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源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振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偉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源福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利益,分別為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之金額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第三項之排除侵害請求權(亦屬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因價額不能核定,故以165 萬元計算),合計為19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0,457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