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光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源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振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偉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源福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利益,分別為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之金額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第三項之排除侵害請求權(亦屬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因價額不能核定,故以165 萬元計算),合計為19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0,457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