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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聲上字第4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林洲富

聲請人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代理人
陳群顯 律師
代理人
許凱婷 律師
代理人
彭建國
相對人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懷慈
相對人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峰偉
相對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相對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四人共同代理人
呂 光 律師
上四人共同代理人
陳初梅 律師
上四人共同代理人
吳詩儀 律師
上四人共同代理人
金若芸
相對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代理人
江孟貞 律師

林威良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因本院105 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等爭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5 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之中華民國106 年6 月9 日法庭錄音光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期明瞭民國106 年6 月9 日庭期法院勘驗記錄之開庭內容,爰聲請以到院領取方式,交付本院燒錄儲存前揭庭期之錄影錄音光碟。

二、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要件: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聲請。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應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再者,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民事事件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為之。職是,聲請人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應審究事項如後:㈠有無已逾法定期間。㈡是否敘明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㈢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且無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者。

三、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為有理由:本院105 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民事事件,前於106 年6 月9 日準備程序庭進行系爭產品之勘驗程序,經錄影及攝影,聲請人為就勘驗程序表示意見,以進行與維護訴訟權利,基於法律上之利益聲請交付該民事事件之106 年6 月9 日法庭錄音光碟(見本院卷第3 頁)。經核與前揭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所定聲請之期限無違,並敘明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所請,為有理由。職是,聲請人於繳交費用後,當即依規定發給本院105 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於106 年6 月9 日之開庭錄音光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雖為有理由,然不得作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使用,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聲上字第4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