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莉莉
- 被上訴人
-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懷慈
- 被上訴人
-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勁麟
- 被上訴人
-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棠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 光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初梅 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詩儀 律師
- 被上訴人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 被上訴人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訴訟代理人
- 江孟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11日本院105 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同法第481條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252 元,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民國107 年2 月23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六第241 頁)。迄今已逾相當期限,上訴人仍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此有卷附裁判費查詢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六第250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本文,第481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