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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林洲富

上訴人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被上訴人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懷慈
被上訴人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勁麟
被上訴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 光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初梅 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詩儀 律師
被上訴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被上訴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江孟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11日本院105 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同法第481條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252 元,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民國107 年2 月23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六第241 頁)。迄今已逾相當期限,上訴人仍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此有卷附裁判費查詢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六第250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本文,第481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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