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民聲字第5號
- 聲請人
- 卓錦炎即卓著出版社
- 相對人
- 郭珈妤(原名郭家雯)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業經本院105 年度民著訴字第34號、106 年度民著上字第11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本件係由聲請人提起第一審訴訟,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000 元,並提起第二審上訴,繳納裁判費6,000 元。依前揭確定判決意旨,本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為5,000 元【計算式:(4,000 +6,000 )元×1/2 =5,000 元】。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繳納之裁判費為5,000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