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民公上更(一)字第2號
- 上訴人
- 禕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楷崴
- 訴訟代理人
- 胡盈州律師
- 被上訴人
-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尚仲
- 訴訟代理人
-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八十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7 日所為107 年度民公上更(一) 字第2 號判決主文第4 項漏未諭知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之負擔,茲依職權及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79條,補充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