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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商訴字第34號

商標權移轉登記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伍偉華

上訴人
即被告
鄭智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間因商標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2 月1 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9,510元,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判決主文第1 項,其訴訟標的價額已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 萬元(見本案卷第8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51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依前開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繳納,逾期本院得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商訴字第34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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