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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商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黃珮茹
  • 法定代理人
    吳旻潔

  • 原告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商訴字第4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品優質包裝有限公司、誠品搬家有限公司、陳山福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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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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