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達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2號上 訴 人 達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娟 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劉允正律師 許家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八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8 年度行專訴字第20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8 年8 月6 日裁定在上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上開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9 年度裁字第585 號行政裁定終結確定,有行政裁定1 份附卷可稽,並據兩造陳報在卷,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依職權將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