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上字第25號
- 上訴人
- 黃福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威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550,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39,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民專上字第2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威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550,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39,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