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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秘聲上字第21號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李維心陳忠行蔡如琪

聲請人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
代理人
張志朋律師
代理人
林佳瑩律師
相對人
陳居亮律師

朱逸群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7年度民商上字第5號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陳居亮律師、朱逸群律師就聲請人95至98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7 年度民商上字第5 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乂迪生公司)之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正由本院以107年度民商上字第5號(下稱本案訴訟)審理中。相對人陳居亮律師、朱逸群律師於本案訴訟將接觸聲請人提出之95至98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下稱系爭文件),系爭文件為其公司內部少數人員知悉之財務資料,具有高度經濟價值,且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三、經查,系爭本案訴訟審理中,相對人陳居亮律師、朱逸群律師為乂迪生公司於本案訴訟之訴訟代理人,將有接觸聲請人所提出之系爭文件,而系爭文件乃聲請人申報其95至98年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資料,係聲請人內部財務資訊,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競爭廠商、人員所知悉,且經聲請人表示系爭資料需經過嚴密申請程序始能取得,於傳送過程亦需加密,已有合理之保密措施,可認系爭資料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確屬聲請人具有經濟價值之營業秘密,又此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相對人等亦表示同意,因此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5 條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36 條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1 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秘聲上字第21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秘密保持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