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秘聲字第30號
- 聲請人
- Power Integrations, Inc.
- 法定代理人
- Clifford J. Walker
- 代理人
- 王仁君律師
- 代理人
- 徐瑞毅律師
- 代理人
- 范銘祥律師
- 代理人
- 廖士權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國景
- 代理人
- 洪振盛律師
- 相對人
- 張哲倫律師
陳佳菁律師
林嘉興
吳弈錡
莊名宇
包鈺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22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就附表所示之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本院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22號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所屬集團製造、販賣如附表所示SC系列型號之切換開關積體電路晶片,屬半客製化之產品,僅供應特定客戶,並未在市場上公開販售,該產品規格書非市面上可公開取得之資料,且內容涉及該等SC型號產品之特性,含有諸多聲請人及第三人之專屬知識及技術資料,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競爭廠商或其人員所知悉,足使聲請人面對同類型產品競爭時保持競爭優勢,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且受適當之保密措施保護,屬受營業秘密法所保護之營業秘密。又聲請人與相對人之委任人即Semiconductor Components Industries ,LLC(美商半導體組件工業公司,下稱:SCI 公司)間,就切換開關積體電路晶片產品市場具有直接且激烈之競爭關係,任何一位SCI 公司人員,一旦接觸如附表所示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保護之資料,即可得悉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影響聲請人之市場競爭力至鉅。聲請人於本院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22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下稱:本案訴訟)為合法行使民事訴訟法所賦予之防禦權,需提出如附表所示型號產品規格書為說明,自有對相對人即SCI 公司之訴訟代理人及複代理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禁止其等向任何第三人透漏,以維聲請人之權益。
(二)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相對人抗辯略以:
(一)附表編號1-3 所示型號產品規格書可自公開來源取得,為市場上熟悉之規格書內容,自非營業秘密。又SC系列產品具備InnoSwitch系列之主要功能特徵,附表所示SC系列型號產品規格書之大部分內容,與聲請人自行公開之InnoSwitch系列規格書技術內容相同,故附表所示SC系列型號產品規格書並非可受法律保護之營業秘密。再者,SCI 公司已證明市場上針對附表編號1-3 所示型號產品規格書內容認知,與SCI 公司於本案訴訟提出之原證27、136-138 號相同,自無由以聲請人單方說詞即採認其提出之規格書始為真正產品特徵。此外,SCI 公司於本案訴訟中就附表編號1-3 所示型號產品是否侵害專利,均係以電路圖Figure. 1 、3 、4 為比對基礎,縱相對人主張Figure 3、4內容仍有少部分不同,該電路圖及文字差異並不影響專利侵權比對,只要附表編號1-3 所示型號產品具有專利之技術特徵即可證明構成侵權,毋庸要求附表編號1-3 所示型號產品規格書內容需與InnoSwitch系列規格書完全一致,故聲請人執不影響侵權比對之規格書,聲稱有使相對人受秘密保持命令以證明真正產品特徵,並無必要。
(二)聲明:聲請駁回。
三、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 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 條第2 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SCI 公司固於本案訴訟中提出自公開來源取得之型號SC1223K 、SC1226K 、SC1271K 等產品規格書(見原證27、136、137 、138 ),然聲請人業於本案訴訟程序爭執該等規格書與附表編號1-3 所示型號產品正式規格書不具同一性(見本案訴訟卷9 第241 頁),且於本院107 年12月10日調查證據期日當庭釋明以附表編號1 所示型號產品規格書(型號:SC 1223K,即本案訴訟系爭產品8 )為例,附表編號1 所示型號產品規格書之末頁Revision圖表右側Note的內容包含A、B 、C 、D 、E 、F ,而SCI 公司提出之原證136 規格書最後一頁也有Revision圖表,但其右側的Note的內容則僅為A 、B ,且記載之內容及日期也不同(見本院卷7 第362 頁背面);又SCI 公司於本案訴訟雖主張系爭產品8 (型號:SC 1223 K )之比對基礎,為型號SC1223 K規格書中之圖3、圖4 ,然原證136 與附表編號1 所示型號產品規格書亦存有圖說之差異,即原證136 之圖3 類似附表編號1 所示型號產品規格書之圖4 ,原證136 之圖4 類似附表編號1 所示型號產品規格書圖3 ,然細究二者電路圖之圖示內容,亦存有差異,此亦經聲請人當庭以綠線標識出二者電路圖之差異處(見聲請卷第43頁),堪認聲請人業已釋明其於本案訴訟中提出如附表編號1 所示型號產品規格書,確與SCI 公司提出如原證27、136 所示規格書內容,存有上開文字及電路圖之差異處,基此,附表編號2-3 所示型號產品規格書,仍與SCI 公司提出原證27、137 、138 間存有類似差異一節,亦據聲請人陳明在卷(見聲請卷第43頁),此外,SCI 公司迄今並未取得附表編號4-8 所示型號產品規格書,此亦為兩造所不爭執。
五、綜上,本院審酌聲請人上開釋明之情節,及聲請人如附表所示型號產品規格書,均係半客製化之產品,並未在市場上公開販售,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競爭廠商、人員所知悉,且迄至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相對人未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獲悉該等規格書之內容,堪認具有秘密性。又附表所示型號產品規格書當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而屬聲請人具有經濟價值之營業秘密,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利用相關機密資料所進行之事業活動之虞,自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再者,SCI 公司於本案訴訟中仍主張如附表所示之型號產品為被控侵權物,聲請人於本案訴訟程序為實現其防禦權之權利,自有提出相關規格書內容之必要,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附表 │├──┬───────────────┬───────┤│編號│ 營 業 秘 密 內 容 │卷 證 出 處│├──┼───────────────┼───────┤│ 1 │SC1223K 型號產品規格書影本1份 │107 年度民專訴││ │ │字第22號卷㈨被││ │ │證71 │├──┼───────────────┼───────┤│ 2 │SC1226K 型號產品規格書影本1份 │107 年度民專訴││ │ │字第22號卷㈨被││ │ │證72 │├──┼───────────────┼───────┤│ 3 │SC1271K 型號產品規格書影本1份 │107 年度民專訴││ │ │字第22號卷㈨被││ │ │證73 │├──┼───────────────┼───────┤│ 4 │SC1205K 型號產品規格書影本1份 │107 年度民聲字││ │ │第24號卷㈢ │├──┼───────────────┼───────┤│ 5 │SC1221K 型號產品規格書影本1份 │同上 │├──┼───────────────┼───────┤│ 6 │SC1222K 型號產品規格書影本1份 │同上│├──┼───────────────┼───────┤│ 7 │SC1224K 型號產品規格書影本1份 │同上 │├──┼───────────────┼───────┤│ 8 │SC1225K 型號產品規格書影本1份 │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