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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著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黃珮茹
  • 法定代理人
    徐華文、楊紀華、周文裕、蔡政雄、許生煌、王文源、黃士儀、南順興、林慶雄、余綉美

  • 原告
    寶來文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鼎泰豐小吃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桔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暐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金華實業有限公司法人王堡興業有限公司法人日健全球貿易有限公司法人佑盛紙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嘉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豐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寶來文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華文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鼎泰豐小吃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紀華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桔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文裕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金暐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政雄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金華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生煌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王堡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文源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日健全球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士儀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佑盛紙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南順興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嘉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慶雄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豐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余綉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民著訴字第1 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聲明第二至九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聲明第十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65,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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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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