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訴字第26號
- 原告
- 黃仁傑
- 被告
- 李昀軒
李子鋐
5
許哲仁
吳予瑭
鄭皓文
林泓毅
樓
許丞廷
吳軒宇
1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十五頁第三行、第五行、第十二行及第十五行關於「李子『鈜』」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子『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