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訴字第44號
- 原告
-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念和
- 訴訟代理人
- 陳映姿
- 被告
- 環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宗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理由欄內所記載之「本判決附表」,漏未予以檢附,應更正檢附如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