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訴字第44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黃珮茹

原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訴訟代理人
陳映姿
被告
環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宗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理由欄內所記載之「本判決附表」,漏未予以檢附,應更正檢附如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黃珮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著訴字第44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