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訴字第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寶來文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華文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鼎泰豐小吃店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楊紀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顏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第2項聲明為非財產權之訴訟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為30,502元(計算式:26,002+4,500=30,502),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