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公上更(一)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汪漢卿、林洲富、曾啓謀
- 當事人禕峰科技有限公司、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民公上更(一)字第2號上 訴 人 禕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楷崴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被上訴人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補充判決如下:主 文 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八十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7 日所為107 年度民公上更(一) 字第2 號判決主文第4 項漏未諭知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之負擔,茲依職權及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79條,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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