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民公上更(一)字第2號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智財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汪漢卿林洲富曾啓謀

上訴人
禕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楷崴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被上訴人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八十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7 日所為107 年度民公上更(一) 字第2 號判決主文第4 項漏未諭知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之負擔,茲依職權及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79條,補充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啓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公上更(一)字第2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