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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商訴字第3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蔡志宏

原告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潔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代理人
楊啟元律師
被告
前瞻國際留學遊學顧問諮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魏秀旻
訴訟代理人
張鷹
被告
驅勢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志鵬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欄第【03】段「原告可以依民法第179 條請求被告返還利益,但不能依民法第177 條第2 項規定請求不法管理所得,也不能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請求賠償」的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可以依民法第179 條請求被告返還利益,也可以依民法第177 條第2 項規定請求不法管理所得,但不能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請求賠償」。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的顯然錯誤,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這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我院107 年度民商訴字第3 號判決書原本及正本中如主文所示更正前的文字,對照同判決理由欄第【21】段的說明,可知存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故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3 項但書規定,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商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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