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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商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蔡志宏
  • 法定代理人
    吳旻潔、魏秀旻、鄭志鵬

  • 原告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前瞻國際留學遊學顧問諮詢有限公司法人驅勢文教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商訴字第3號原    告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吳旻潔 訴 訟代理 人 賴安國律師 複 代 理 人 楊啟元律師 被    告 前瞻國際留學遊學顧問諮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魏秀旻 訴 訟代理 人 張鷹 被    告 驅勢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志鵬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王尊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欄第【03】段「原告可以依民法第179 條請求被告返還利益,但不能依民法第177 條第2 項規定請求不法管理所得,也不能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請求賠償」的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可以依民法第179 條請求被告返還利益,也可以依民法第177 條第2 項規定請求不法管理所得,但不能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請求賠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的顯然錯誤,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這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我院107 年度民商訴字第3 號判決書原本及正本中如主文所示更正前的文字,對照同判決理由欄第【21】段的說明,可知存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3 項但書規定,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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