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商訴字第3號
- 原告
-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旻潔
- 訴訟代理人
- 賴安國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啟元律師
- 被告
- 前瞻國際留學遊學顧問諮詢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魏秀旻
- 訴訟代理人
- 張鷹
- 被告
- 驅勢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鄭志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尊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欄第【03】段「原告可以依民法第179 條請求被告返還利益,但不能依民法第177 條第2 項規定請求不法管理所得,也不能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請求賠償」的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可以依民法第179 條請求被告返還利益,也可以依民法第177 條第2 項規定請求不法管理所得,但不能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請求賠償」。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的顯然錯誤,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這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我院107 年度民商訴字第3 號判決書原本及正本中如主文所示更正前的文字,對照同判決理由欄第【21】段的說明,可知存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故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