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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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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為概括兜底條款,事業不得從事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補充第 9 條至第 24 條未列舉之新型不公平競爭。

Q · 對手做明顯不對的事但找不到對應法條,能告嗎?

能。公平交易法 25 是兜底條款

依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本條為公平會引用最多的概括條款之一,當對方行為不屬於第 9 條至第 24 條任何具體類型(如聯合行為、不實廣告、仿冒、營業誹謗等),但仍構成欺罔或顯失公平且足以影響市場秩序時,皆可向公平會檢舉,並可同時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白話解讀

立法者寫法律的時候有個無奈:商業實務每天都在發明新的不公平手段,列舉條文永遠追不上現實。這條就是為這個無奈準備的「萬能補丁」。它說:除了本法已經明確規定的之外,事業不能做「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這不是一條保守條款,這是公平會手上最強的武器。實務上幾乎所有「明顯不對但又找不到具體條文」的商業惡行,都被這條收進來: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不當比較廣告、以高價低品質商品搭配販售、利用優勢地位欺壓中小企業、廣告未明確揭露重要資訊、平台霸王條款。它的力量在於「彈性」,但也是它最有爭議的地方:標準模糊讓事業預測困難,公平會也在執法時必須提出「為什麼這個行為不公平」的具體理由。

法律定性

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為本法之概括補充條款,規範事業不得從事第 9 條至第 24 條所列具體類型以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是公平交易委員會審理新型不公平競爭案件的兜底法律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樣的行為會被認為「欺罔或顯失公平」?

公平會處理本條案件原則列出幾大類:榨取他人努力成果(搭便車)、利用顯失公平之手段獲取交易機會(如不當比較)、利用市場優勢地位(如平台對賣家的霸王條款)、廣告未明確揭露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重要資訊(如分期付款的真實利率)。判斷標準不是「我覺得不公平」,而是「客觀上是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Q2本條跟具體條款(不實廣告、仿冒等)可以一起告嗎?

原則上是「補充適用」,意思是具體條款優先,本條只在沒有具體條款規範時才用。公平會處理本條的原則明確說:本條是補充規定,當行為已明確違反第 9 條至第 24 條的具體條款,原則上不再適用本條。但若對方行為是複合式的,可同時主張兩條。在檢舉狀寫法上,第一順位主張具體條款,第二順位主張本條。

Q3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是什麼?

本法的概括兜底條款,補充第 9 條至第 24 條未列舉的新型欺罔或顯失公平商業行為,是公平會引用最多的條款之一。

Q4什麼叫「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行為對市場交易秩序具有具體影響,非單一個案契約糾紛,須具市場層面意義(涉及消費者人數、市場份額、產業層級)。

Q5什麼叫「顯失公平」?

客觀上以顯然有失公平方法從事競爭或商業交易,包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利用優勢地位、不當比較等類型。

Q6什麼是「補充適用原則」?

本條僅在第 9 條至第 24 條具體條款不適用時才適用,避免概括條款被無限擴張影響法律明確性。

Q7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怎麼向公平會檢舉?

蒐集事證 → 排除其他具體條款適用 → 論證影響交易秩序 → 向公平會提檢舉書,可同時提民事訴訟。

Q8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會罰多少?

依第 42 條處 5 萬至 2,500 萬罰鍰,情節重大者最高 1 億,並可連續處罰。

Q9怎麼證明對方行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提出市場規模證據(涉及消費者人數、產業比例)+ 行為持續性 + 對競爭關係的具體影響數據。

Q10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訴訟要多少錢?

向公平會檢舉免費;民事損害賠償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 1.1%),律師費 8-20 萬起跳。

Q11公平交易法 25 條 vs 消保法 12 條哪個有利?

25 條走行政罰打事業(市場秩序角度),消保法 12 條讓契約條款無效(消費者個別權益),可並行使用。

Q12公平交易法 25 條 vs 民法侵權有什麼不同?

25 條須影響交易秩序、由公平會行政罰;民法侵權打私人個案賠償、由法院審理。事業違反本條同時可能構成侵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公平交易法 §25消保法 §12民法 §148
規範性質概括行政管制條款(行政罰)定型化契約規範(民事條款無效)權利濫用之一般原則(民事抗辯)
適用主體事業(含個人事業、公司、團體)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任何權利行使者
處罰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法院(契約無效宣告)法院
金額上限5 萬至 2,500 萬罰鍰無罰鍰(條款無效)視個案民事責任

公平交易法 §25

規範性質
概括行政管制條款(行政罰)
適用主體
事業(含個人事業、公司、團體)
處罰機關
公平交易委員會
金額上限
5 萬至 2,500 萬罰鍰

消保法 §12

規範性質
定型化契約規範(民事條款無效)
適用主體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
處罰機關
法院(契約無效宣告)
金額上限
無罰鍰(條款無效)

民法 §148

規範性質
權利濫用之一般原則(民事抗辯)
適用主體
任何權利行使者
處罰機關
法院
金額上限
視個案民事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不正競争防止法 第2条 + 独占禁止法 第19条(不公正な取引方法)
韓國부정경쟁방지법 제2조 + 공정거래법 제45조(불공정거래행위)
中國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2条(一般条款)
德國UWG § 3 (Verbot unlauterer geschäftlicher Handlungen) + § 3a (Rechtsbruch)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420-2 + Code civil 1240(concurrence déloyale jurisprudentielle)
美國FTC Act § 5 (Unfair Methods of Competition) + Lanham Act § 43(a)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00118 制定)

為處理本法有關公平交易事項,行政院應設置公平交易委員會,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公平交易政策及法規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審議本法有關公平交易事項。   三、關於事業活動及經濟情況之調查事項。   四、關於違反本法案件之調查、處分事項。   五、關於公平交易之其他事項。

立法理由按美國、西德、日本均設有公平交易委員會,賦予相當之權限,具有行政權、司法權、及訂定行政命令之權。為有效執行本法,以確保事業競爭行為之自由與公平。爰參酌各該國家之立法例及我國實務狀況,明定應設置公平交易委員會,隸屬行政院,處理本法有關公平交易事項。

(1040122 全文修正)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交易秩序名詞
  • 顯失公平名詞
(0800118 制定)

按美國、西德、日本均設有公平交易委員會,賦予相當之權限,具有行政權、司法權、及訂定行政命令之權。為有效執行本法,以確保事業競爭行為之自由與公平。爰參酌各該國家之立法例及我國實務狀況,明定應設置公平交易委員會,隸屬行政院,處理本法有關公平交易事項。

(104012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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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