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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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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於涉有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平交易法第 26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涉有違法且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

Q · 看到不公平的商業手段,能向公平會檢舉嗎?

能。寫一封檢舉信就能啟動公平會調查。

依公平交易法第 26 條,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涉有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任何人不限當事人身分,皆可透過公平會官網(ftc.gov.tw)線上檢舉系統或書面檢舉啟動調查程序。檢舉信附上具體事證(時間、地點、人物、價格、文件、截圖),立案率明顯提高。104 年修法後,主管機關於違法尚未確認前即可發動調查。

白話解讀

你以為公平會只處理大公司之間的世紀大戰?錯了。這條告訴你一件少有人知的事:任何「危害公共利益」的競爭行為,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可以接受檢舉,也可以自己主動開查。重點在於「檢舉」這兩個字。你不需要是當事人、不需要是律師、不需要花錢,只要你看到某個事業在做不公平的事(聯合漲價、誤導廣告、濫用市場地位),你寫一封檢舉信,公平會就有可能因此立案。這條短短一句話,其實是把一個國家級調查權的開關交到每個民眾手上。你在便利商店看到的可疑漲價、你在賣場看到的綁售陷阱、你在網購看到的詐騙性比較廣告,全部都在這條的射程範圍內。

法律定性

公平交易法第 26 條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執法程序的啟動條款,授權主管機關得依民眾檢舉或職權主動發動調查程序,處理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且危害公共利益之競爭行為。本條與第 27 條調查程序、第 28 條承諾改正中止構成完整執法流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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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可以匿名檢舉嗎?匿名的話公平會會處理嗎?

可以匿名,但具名檢舉的處理優先度和效率明顯較高。具名檢舉的話,公平會通常會給你案件編號、定期通知進度。匿名檢舉只要事證具體,公平會也會處理,但你不會收到回覆。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怕被被檢舉人發現,可以具名檢舉並要求保密,公平會的承辦人有保密義務,不會把檢舉人資訊洩漏給被檢舉的事業。

Q2公平會檢舉成功有獎金嗎?

一般檢舉沒有獎金。但聯合行為(卡特爾、聯合漲價)是例外,公平會有寬恕政策,第一個出來自首並提供關鍵證據的事業可以免罰,後續配合的可以減罰。這設計目的是瓦解業者之間的串聯。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公司曾參與聯合定價,但想退出,這條寬恕政策是先到先贏的,越晚去越虧。

Q3公平會調查結果不滿意可以怎麼辦?

如果公平會決定不處分,作為檢舉人你可以提訴願,但訴願成功率低(因為公平會有調查裁量權)。如果你是被處分的事業,30 天內可以對處分提訴願,後續可進入行政訴訟。內行人提示:對檢舉人來說,與其在公平會這邊抗爭,不如把公平會的調查資料拿來當民事求償的證據,更有實益。

Q4公平交易法第 26 條是什麼?

規定主管機關對涉有違法且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是公平會發動執法的法律基礎。

Q5什麼叫危害公共利益?

違法行為影響不特定多數消費者或整體市場秩序,例如聯合漲價、不實廣告誤導不特定買家,而非單一個人利益受損。

Q6公平會職權調查是什麼?

主管機關不待當事人聲請或檢舉,主動發動調查程序的權限。媒體報導、網路爆料、輿論訊息都可成為發動端緒。

Q7誰可以向公平會檢舉?

任何人都可以,不限當事人、不限律師。只要看到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且影響公共利益的事,都可以檢舉,這個門檻比民事訴訟寬鬆得多。

Q8公平會檢舉怎麼寫才有效?

關鍵不是情緒是事證。寫明時間、地點、人物、價格、文件,附上截圖、錄音、收據。可同時註明違反公平交易法可能條文(不確定也可,公平會會定性)。

Q9公平會調查程序怎麼進行?

依第 27 條,公平會可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要求提出文件、進入事業營業所或物品所在地檢查、扣留相關文件。違反者依第 44 條處罰。

Q10公平會檢舉要多少錢?

完全免費。線上檢舉直接透過 ftc.gov.tw 提交,書面檢舉只需郵資。比起民事訴訟動輒裁判費 1.1% + 律師費 8-15 萬,是成本最低的救濟途徑。

Q11被公平會調查怎麼回應?

收到調查通知不要對抗也不要藏資料。盤點內部文件、會議紀錄、定價依據,評估是否符合第 28 條承諾改正的中止條件,必要時找熟悉公平交易法的律師(不是任何律師都熟這部法)。

Q12公平會檢舉 vs 消保官申訴差在哪?

公平會處理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且危害公共利益的事業行為,有罰鍰權與調查權;消保官限於個別消費爭議的調解,無強制力。涉及不特定多數消費者選公平會更有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criteria
啟動門檻
舉證負擔
費用成本
結果可期待性
適用情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独占禁止法第45条(端緒・職権探知)+ 第40条(公正取引委員会調査権限)
韓國공정거래법 제80조(위반행위의 인지・신고 등)
中國反垄断法第38条(举报与调查)
德國GWB § 54(Verfahrenseinleitung durch das Bundeskartellamt)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 462-5(saisine d'office ou sur plainte de l'Autorité de la concurrence)
美國FTC Act §§ 5, 6(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investigation pow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00118 制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

立法理由一、凡有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者,公平交易委員會因發見事實真象之必要,得為調查處理。   二、參考西德、美國、日本、韓國之立法例及我國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訂定之。

(1040122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對於涉有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六條,將「公平交易委員會」修正為「主管機關」。   二、關於調查權限之發動,原條文以「違反本法規定」作為主管機關調查權限發動之要件,文義上似指明確認定違法時才發動調查,與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嫌時即應發動調查,顯有矛盾,爰修正為「涉有違反本法規定」,以符合實務運作。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0800118 制定)

一、凡有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者,公平交易委員會因發見事實真象之必要,得為調查處理。   二、參考西德、美國、日本、韓國之立法例及我國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訂定之。

(1040122 全文修正)

一、配合第六條,將「公平交易委員會」修正為「主管機關」。   二、關於調查權限之發動,原條文以「違反本法規定」作為主管機關調查權限發動之要件,文義上似指明確認定違法時才發動調查,與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嫌時即應發動調查,顯有矛盾,爰修正為「涉有違反本法規定」,以符合實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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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平交易法第 26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涉有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平交易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平交易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