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商訴字第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旻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品優質包裝有限公司、誠品搬家有限公司、陳山福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民商訴字第4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品優質包裝有限公司、誠品搬家有限公司、陳山福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