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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上字第25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李維心林洲富陳忠行

上訴人
黃福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威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550,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39,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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