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2號
- 上訴人
- 達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世娟
- 被上訴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繼茂
- 訴訟代理人
- 陳哲宏律師
劉允正律師
許家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八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8 年度行專訴字第20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8 年8 月6 日裁定在上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上開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9 年度裁字第585 號行政裁定終結確定,有行政裁定1 份附卷可稽,並據兩造陳報在卷,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依職權將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