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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2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汪漢卿林洲富曾啓謀

上訴人
達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娟
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劉允正律師

許家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八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8 年度行專訴字第20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8 年8 月6 日裁定在上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上開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9 年度裁字第585 號行政裁定終結確定,有行政裁定1 份附卷可稽,並據兩造陳報在卷,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依職權將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啓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2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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