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台灣吉特百貨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7號上 訴 人 台灣吉特百貨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連文正 被 上訴人 晨嘉實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號6樓 法定代理人 楊德煌 被 上訴人 大愛感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華德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及徵收。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00 萬元,依前揭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