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7年度民專訴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2 日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7年度民專訴字第72號 3上訴人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4 5法定代理人林智暉 6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7、范進財、盈盈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 8,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9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三項核屬財 10產權上之請求,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50,000元(計算 11式:1,650,000元+5,000,000元=6,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12費100,2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13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14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15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16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7法官杜惠錦 1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9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20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21不得抗告。 22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23書記官林佳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