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9號
- 原告
- 奧地利商˙蘭仁股份有限公司 (Lenzing Aktiengesellschaft)
- 法定代理人
- Robert van de Kerkhof、Florian Wirth
- 訴訟代理人
- 陳和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益昇律師
- 輔佐人
- 陳德龍
- 被告
- 聚泰環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周文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家輝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昭文律師
蔡昕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由指定技術審查官吳韶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