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暫抗字第14號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汪漢卿彭洪英熊誦梅

抗告人
黃仁傑
相對人
吳予瑭
相對人
PTT BBS (無當事人能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案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2 月13日本院107 年度民暫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下同)108 年2 月13日107 年度民暫抗字第14號駁回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7頁),則抗告不變期間應自同年月21日起算10日,並扣除在途期間2 日,該期間至同年3 月4 日屆滿,惟抗告人於108 年3 月7 日提起抗告,顯已逾越法定期間,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暫抗字第14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