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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7年度民秘聲字第31號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5 日

3聲請人利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4

5

6法定代理人吳政穎

7代理人陳家輝律師

8複代理人蔡昕叡律師

9相對人顏暉展

10

11

12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

13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74號),聲請

14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15主文

16一、相對人顏暉展(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

17一編號:Z000000000號),就本院107年度民聲字第1

189號保全證據事件中經其閱覽所得之卷證資料,不得為

19實施本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74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

20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21二、相對人顏暉展之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本院陳明。

22理由

23一、本件應適用的法令:

24(一)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第三

25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

26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

27、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

11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

2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

3。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

4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

5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

6。

7(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7條第3項規定,受秘密保

8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9二、聲請意旨:

10聲請人主張其與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勤公司

11)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107年度

12民專訴字第74號),經本院以107年度民秘聲字第16

13號對中勤公司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因中勤公司提出相

14對人有協助本案訴訟攻防並接觸上述裁定所列營業秘密

15之必要,故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第1

162條規定,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17三、本件聲請符合秘密保持命令相關規定:

18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7年度民專訴字第74號、107年度

19民秘聲字第16、28號民事卷,且聲請人與中勤公司於1

2007年度民秘聲字第28號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事件10

217年10月23日當庭同意增列中勤公司員工為秘密保持

22命令的相對人(見本院卷第19至21頁之調查筆錄影本

23),中勤公司即於同年月26日陳報相對人的身分證影

24本及在職證明影本(見本院卷第23至26頁)。故本件

25聲請符合上述規定,應予准許。

26四、結論:

27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21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2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3法官蔡惠如

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5本件不得抗告。

6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7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8書記官劉筱淇

9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10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11第35條

12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13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14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15第36條

16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

17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

18,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19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

20。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

2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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