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秘聲字第32號
聲請人WizardCo.,Inc.(美商威查公司)
法定代理人MichaelTucker
聲請人AvisBudgetGroup,Inc.
法定代理人MichaelTucker
共同代理人張哲倫律師
朱仙莉律師
呂書瑋律師
相對人程弘模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艾維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51號),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程弘模律師就本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51號卷宗內原證79即聲請人授權契約(AVISLicenseAgreement)節本,不得為實施本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51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鈞院諭示所陳報與臺灣被授權人間之授權契約(AVISLicenseAgreement)節本(原證79),該節本內容攸關聲請人與被授權人營運之敏感訊息,涉及重要經濟利益,僅被授權人內部特定人員基於業務需求可取得,1非競爭同業及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得知悉,且是取得人員應絕對保守秘密之資料,具秘密性與經濟價值,亦具備合理之保密措施,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由於相對人之委託人艾維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之被授權人為市場中之直接競爭者,如該授權條件及成本支出為其所知悉,將不利於聲請人之被授權人市場競爭,又於聲請人自行提出上開資料前,相對人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資料內容,則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等語。
二、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51號卷宗內原證79即聲請2人授權契約(AVISLicenseAgreement)節本共3紙,涉及聲請人與其被授權人間就商標授權期間、權利金等重要營業資訊,尚非競爭同業所得輕易探知,核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
又迄至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相對人仍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取得或持有上開資料內容,則上開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本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51號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故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必要。是以,聲請人就主文所示資料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附註:
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3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36條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