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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6年度民商訴字第51號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3 日

3上訴人艾維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4

5

6兼法定代理人蕭世煌

7

8

9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WizardCo.,Inc.(美商威查公

10司)等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度

11民商訴字第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12。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就

13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就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

14二項部分,屬財產權涉訟,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650,0

1500元(計算式:96,000,000元+1,650,000元=97,650,000元),應

16徵第二審裁判費1,306,980元;就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三項部分,屬

17非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收1,311,480

18元(計算式:1,306,980元+4,500元=1,311,480元),茲依民事訴

19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5日內如

20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21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22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3法官杜惠錦

2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5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26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27不得抗告。

11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2書記官林佳蘋

2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6年度民商訴字第51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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