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8年度民秘聲字第6號
3聲請人艾維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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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定代理人蕭世煌
7代理人蕭翰傑
8程弘模律師
9相對人張哲倫律師
10朱仙莉律師
11呂書瑋律師
12上列聲請人與美商威查公司(WizardCo.,Inc.)等間請求排除侵害
13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51號),聲請人聲
14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15主文
16相對人張哲倫律師、朱仙莉律師、呂書瑋律師就本院106年度民
17商訴字第51號卷宗內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
186年度民商訴字第51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
19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20理由
21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聲請人財務資料,涉及其公司
22營運、資產處分、與第三人交易往來等營業秘密(包括但不
23限於股東財稅資訊、營運成本、相關費用動支及客戶資訊)
24,為避免因營業秘密經開示,或遭供本件訴訟進行以外之目
25的使用,而衍生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
26疑慮,故有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等語。
27二、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
11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當事人或第三
2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
3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
4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
5,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
6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
7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
8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
9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
10、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
11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
12,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
13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
14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第11條分別定
15有明文。
16三、經查,本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51號卷宗內聲請人提出如附
17表編號1所示之會計師查核報告,內含聲請人民國104、105
18年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19營業收入淨額、營業成本等重要營業資訊,如附表編號2所
20示之決算金額明細表乃聲請人自100年至107年投標政府採購
21案件之決標金額,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收費明細表則係聲請
22人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標案所收取104至107年之費
23用,均非競爭同業所得知悉,僅有特定機關或人員可取得,
24且取得者有絕對保守秘密之義務(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參
25照),核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上開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
26供本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51號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
27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故
21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必要。是以,聲請人就附表所示資料聲
2請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3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4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5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6法官杜惠錦
7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8本件不得抗告。
9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10書記官林佳蘋
11附註:
12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13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
14明。
15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16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17第35條
18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19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20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21第36條
22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23,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
24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25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
26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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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附表:
編號證據名稱
聲請人民國108年2月19日民事答辯(六)狀所附之被
1證15即「聲請人民國104年度及105年度財務報表暨會
計師查核報告」
聲請人民國108年3月12日民事答辯(七)狀所附之附
2表2即「聲請人民國100年至107年投標政府採購案件之
決標金額明細」
聲請人民國108年3月12日民事答辯(七)狀所附之附
3表3即「聲請人民國104年至107年收取台灣高速鐵路股
份有限公司標案之費用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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