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秘聲字第38號
- 聲請人
- Daimler AG(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Sven-Eric Widmayer、Christoph Vogt
- 訴訟代理人
- 林怡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濱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童啟哲專利師
- 複代理人
- 蔡昀廷律師
- 相對人
- 李宗德律師
陳佩貞律師
蔡毓貞律師
洪堃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我院106 年度民專訴字第34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現在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李宗德、陳佩貞、蔡毓貞、洪堃哲律師就我院106 年度民專訴字第34號事件中原告所提出民事準備十三狀內所揭示原告在台銷售系爭車型及系爭車型車頭燈的數據,不得為實施訴訟以外的目的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的人開示。
理由
一、我院106 年民專訴第34號事件(下稱本案),現在由我審理中,聲請人於107 年11月7 日提出民事準備十三狀(書狀代碼:00000-00),其內揭示有原告在台銷售本案系爭車型(Mercedes-Benz 品牌汽車E 系列W212車型)及本案系爭車型所適用車頭燈的在台銷售數量(下稱系爭車型及車燈銷售量)。聲請人認為這些銷售數量涉及它的營業秘密,所以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二、系爭車型及車燈銷售量衡情並不是一般人所能知悉的資訊,而屬於營業秘密(此處之營業秘密應不必與營業秘密法上之營業秘密同義),不應該只因為民事訴訟的關係,就可以任意流通或傳述,所以本件聲請應該予以准許。本案被告雖然表明希望能夠增加其他共同承辦的律師及本案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和法務人員為相對人,以便能夠跟他們討論案情,或請他們協助本案的攻防準備,但因為其實系爭車型及車燈銷售量的數據量很小,聲請人列名本案被告四位訴訟代理人為相對人,應該已經有充裕的人力可以就此部分進行攻防的準備。另外,本案兩造可以認為處於直接競爭的地位,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和法務人員,都是被告的內部人員,並不適合知悉上述數據,所以不應該將本案被告所建議的人也列為受裁定的人。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3項為本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