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34號
- 上訴人
- 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虜
- 兼法定代理人
- 謝綉氣
- 被上訴人
- Daimler AG(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Sven-Eric Widmayer、Christoph Vogt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柒佰捌拾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8 年9 月20日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判決主文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判決主文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則核定為165 萬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萬5,780 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