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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秘聲上字第6號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曾啟謀

抗告人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和
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黃國銘律師

許譽鐘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7 年度民營上字第1 號侵害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6月5 日107 年度民秘聲上字第6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規定,抗告不合法而可以補正者,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107 年度民秘聲上字第6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 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秘聲上字第6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秘密保持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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