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秘聲上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
    陳忠行林洲富曾啟謀
  • 法定代理人
    林忠和

  • 原告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秘聲上字第6號抗 告 人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和 代 理 人 陳世杰律師 黃國銘律師 許譽鐘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7 年度民營上字第1 號侵害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6 月5 日107 年度民秘聲上字第6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規定,抗告不合法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107 年度民秘聲上字第6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 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