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秘聲上字第6號
- 抗告人
-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忠和
- 代理人
- 陳世杰律師
黃國銘律師
許譽鐘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7 年度民營上字第1 號侵害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6月5 日107 年度民秘聲上字第6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規定,抗告不合法而可以補正者,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107 年度民秘聲上字第6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 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