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聲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6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聲上字第3號聲 請 人 賴光明即神之電腦企業社 輔 佐 人 林素娟 相 對 人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懷慈 代 理 人 何愛文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林哲誠 律師 徐瑞毅 律師 相 對 人 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霍可兒 代 理 人 張哲倫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莊郁沁 律師 黃柏維 律師 相 對 人 臺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載元 代 理 人 賴蘇民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蘇三榮 律師 蕭翊展 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槻裕三 代 理 人 黃章典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呂 光 律師 林芝余 律師 相 對 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銘 代 理 人 劉偉立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趙均豪 律師 相 對 人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代 理 人 賴蘇民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廖嘉成 律師 孫德沛 律師 相 對 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代 理 人 徐明秀 相 對 人 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良益 代 理 人 周奇杉 律師 張永福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曉雯 律師 相 對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 優 代 理 人 賴文智 律師 廖純誼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民專上字第25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6 年度民專上字第25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之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5日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為期明瞭107 年1 月25日庭期法院之開庭內容,茲以確認有利不利事項,並調查證據,爰聲請交付本院燒錄儲存前揭庭期之錄音光碟。 二、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要件: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聲請。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應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再者,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民事事件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為之。職是,聲請人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應審究事項如後:㈠有無已逾法定期間。㈡是否敘明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㈢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且無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者。 三、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為有理由: 本院106 年度民專上字第25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民事事件,前於107 年1 月25日進行本案訴訟之言詞辯論期日,該庭期經錄音,聲請人為確認庭期有利不利之事項,並調查證據,以進行與維護訴訟權利,基於法律上之利益聲請交付本案民事事件之107 年1 月25日法庭錄音光碟(見本院卷第2 頁)。經核與前揭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所定聲請之期限無違,並敘明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所請,為有理由。職是,聲請人於繳交費用後,即依規定發給本院106 年度民專上字第25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前於107 年1 月25日之開庭錄音光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雖為有理由,然不得作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使用,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