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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訴字第1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黃珮茹

上訴人
即原告
寶來文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華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鼎泰豐小吃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紀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桔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文裕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金暐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政雄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金華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生煌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王堡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文源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日健全球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士儀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佑盛紙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南順興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嘉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慶雄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豐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余綉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民著訴字第1 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聲明第二至九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聲明第十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65,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黃珮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著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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