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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訴字第26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何若薇

原告
黃仁傑
被告
李昀軒

 李子鋐

              5

 許哲仁

吳予瑭

 鄭皓文

    林泓毅

              樓

 許丞廷

    吳軒宇

              1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十五頁第三行、第五行、第十二行及第十五行關於「李子『鈜』」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子『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著訴字第26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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