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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訴字第63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蕭文學

上訴人
即原告
寶來文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華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鼎泰豐小吃店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楊紀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顏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第2項聲明為非財產權之訴訟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為30,502元(計算式:26,002+4,500=30,502),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蕭文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著訴字第63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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