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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2108年度民公上字第5號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0 日

3上訴人博展國際有限公司

4法定代理人陳中美

5訴訟代理人戴智權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6被上訴人雷麒科技有限公司

7法定代理人黃麒瑾

8訴訟代理人蔣昕佑律師

9唐嘉瑜律師

10楊雯欣律師

11張義閏律師

12徐祥賓

13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

1408年10月14日本院108年度民公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15訴,本院於109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16主文

17上訴駁回。

18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19事實及理由

20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0年9月間開始舉辦臺灣首創、唯一

21針對成人產業與娛樂之「TAE台灣成人博覽會」,並取得註

22冊第1525911號「ADULTEXPO及圖」商標(下稱據爭商標

23,如原判決附圖1所示),迄今已舉辦過七屆博覽會,在相

24關業者及消費者間頗具盛名。伊於105年10、11月間於官方

25臉書粉絲團使用「TAE─台灣成人博覽會TaiwanAdultExpo

26」為名(TAE乃TaiwanAdultExpo之縮寫),並於同年11

27月4日在臉書上宣傳「TAE2016第五屆台灣成人博覽會」活

1孝股1動,復在Youtube以「TAE台灣成人博覽會」為名上傳該次

2活動之影片,足見「TAE」係伊提供成人博覽會、娛樂活動

3等服務之表徵。被上訴人為伊第五屆博覽會之參展廠商,竟

4未取得伊授權或同意,於106年2月間將含有據爭商標之伊

5第五屆博覽會現場畫面置入其影片(下稱系爭影片),用以

6宣傳其於同年6月9日至同年月11日舉辦之「2017TAE台灣

7成人博覽會」,並擅自使用「TAE」文字及圖樣(如原判決

8附圖2所示)於其活動上,更以之申請商標,造成消費者混

9淆誤認兩造係同一服務或來源,已侵害據爭商標權,並故意

10攀附伊長期努力之成果,構成不公平競爭,亦有損害上訴人

11名譽之虞,爰依公平法第30、31、33條、民法第184條第1

12項前段、第1項後段、第2項及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請

13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14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5五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應負擔費用,將本件判決書之案

16號、當事人、案由及主文之全文暨以下內容「本件被上訴人

17雷麒科技有限公司不當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造成上訴人博

18展國際有限公司損害,故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負擔費用,將

19本件判決登載新聞紙,應屬適法」(或相當意旨之段落),

20以半版規格(寬25公分×長35公分)、字體12號字刊載於

21聯合報、經濟日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第一版下半版一日

22。被上訴人應於其所經營之「TAE台灣成人博覽會」臉書

23專頁(現已更名為「TRE台灣成人博覽會」),以置頂方式

24張貼以下內容:「本公司不當攀附、榨取博展國際有限公司

25之努力成果,顯然違反公平交易法,而造成博展國際有限公

26司之權益受損,本公司在此本於誠意道歉,並保證日後不再

27有侵害商標權及違反公平交易之行為」(或相當意旨之文字

21)等語,為期一星期。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2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歷次展覽會之名稱不盡相同,並未固定

3,與上訴人所稱以「TAE台灣成人博覽會」舉辦過七屆博覽

4會之事實,顯有不符。伊於106年6月9日至11日主辦「20

517TAE台灣成人博覽會」,並早於同年2月開始宣傳該活動

6,本即希望與上訴人舉辦之成人博覽會區隔,並設計特殊之

7標識(如原判決附圖2所示),該圖樣係以略經設計之圓形

8圖為底,並以英文字「TAE」簍空呈現於上,相較於據爭商

9標係以白色為底圖,由上而下依序排列和略經設計之桃紅色

10英文縮寫「AE」,及在其下比例相對縮小之黑色英文「ADUL

11TEXPO」所構成(如原判決附圖1所示),兩者雖均有英文

12字「AE」,但整體構圖印象有別,予人迥然不同之視覺意象

13,相關消費者可清楚分辨二者,存有明顯差異,兩者並不近

14似。是任何理性之第三人觀察此二標示,根本不可能誤會兩

15個展覽為同一,且上訴人係於105年第六屆突然更改名稱為

16其從未使用過之「TAE」,竟反稱被上訴人抄襲。伊使用系

17爭影片宣傳被上訴人舉辦之「2017TAE台灣成人博覽會」,

18及使用「TAE」、「TAE及圖」於所舉辦之「2017TAE台灣

19成人博覽會」,並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第22

20條第1項第2款及第25條規定。申請註冊商標為一普遍權利

21,至於是否取得商標,則需由商標專責機關依法審定,要無

22僅因申請註冊商標,即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可能。況上訴人

23並未就被上訴人申請商標之行為究係如何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

241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及第25條等規定詳加說明或舉證

25,其主張要無足採等語資為抗辯

26三、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不服提

27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

31人應給付上訴人2,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2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為

3假執行(至上訴人原審起訴聲明第2、3項請求被上訴人將判

4決登報及於臉書專業上道歉部分,經原判決駁回此部分請求

5,上訴人未上訴,該駁回部分業已確定)。被上訴人答辯聲

6明:上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被上訴人願供擔保,請

7准免為假執行。

8四、本件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9不爭執事項:

101.上訴人分別於100年舉辦「台灣成人博覽會─裝置藝術展」、

11101年、102年舉辦「台灣成人博覽會」、103年、104年舉辦

12「成人博覽會」、105年舉辦「TAE台灣成人博覽會」。

132.上訴人於101年7月1日註冊取得「ADULTEXPO及圖」商

14標(即據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為工商企業籌備商展服務等服務

15類別,其中ADULTEXPO聲明不專用。

163.上訴人於105年10月、11月於官方FB臉書粉絲團使用「TA

17E─台灣成人博覽會AdultExpo」名稱,並於同年11月4日在

18臉書上宣傳「TAE台灣成人博覽會」活動,且在Youtube以

19「TAE台灣成人博覽會」為名上傳105年舉辦「TAE台灣成

20人博覽會」之活動影片。

214.被上訴人曾代理香港星威公司參與上訴人所舉辦之105年「T

22AE台灣成人博覽會」。

235.被上訴人曾於106年2月21日申請「TAE」、「TAE及圖」

24二商標(如原判決附圖2所示),嗣均為經濟部智慧局(下

25簡稱智慧局)於107年4月13日核駁。

266.被上訴人於106年6月9日至同年月11日舉辦「2017TAE台

27灣成人博覽會」,並使用「TAE」及「TAE及圖」二商標。

417.被上訴人以「TAE台灣成人博覽會」為名之臉書專頁使用原證

22之影片(即系爭影片)宣傳活動,其中展場擷圖的背板部分

3、成人博覽會的海報照片、排隊會場照片擷圖有出現據爭商標

4。

5爭執事項:

61.被上訴人使用系爭影片宣傳所舉辦之「2017TAE台灣成人博

7覽會」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平法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1

8項第2款及第25條?

92.被上訴人於所舉辦之「2017TAE台灣成人博覽會」使用「TAE

10」、「TAE及圖」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平法第21條第1項、第

112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5條?

123.被上訴人將「TAE」、「TAE及圖」向智慧局申請商標是否

13違反公平法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5條

14?

154.本院106年度民公訴字第8號判決是否具有爭點效之效力?

165.如果被上訴人構成違反公平法之規定,上訴人得請求之損害賠

17償額為何?

18五、本院之判斷:

19被上訴人於所舉辦之「2017TAE台灣成人博覽會」使用「TA

20E」、「TAE及圖」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第22

21條第1項第2款及第25條規定:

22就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部分:

23按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

24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

25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26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4項定有明文。又本法第21條所稱

27表示或表徵,係指以文字、語言、聲響、圖形、記號、數字、

51影像、顏色、形狀、動作、物體或其他方式足以表達或傳播具

2商業價值之訊息或觀念之行為。判斷表示或表徵是否虛偽不實

3,應以相關交易相對人普通注意力之認知,倘表示或表徵為真

4實,然合併觀察之整體印象及效果,有引起相關交易相對人錯

5誤認知或決定之虞者,即屬引人錯誤(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

6平交易法第21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4點、第7點參照)。經

7查:上訴人分別於100年舉辦「台灣成人博覽會─裝置藝術展

8」、101年、102年舉辦「台灣成人博覽會」、103年、104年

9舉辦「成人博覽會」、105年舉辦「TAE台灣成人博覽會」,

10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原審卷第473頁),可知上訴人從100年

11至105年所舉辦各次之成人博覽會並未沿用固定之名稱,且各

12年度活動名稱只是傳達所辦理的是「成人產業與娛樂」的活動

13內容,並未從該等活動名稱顯示出傳達上訴人的商業價值或訊

14息;其中「TAE」是「TAIWANADULTEXPO」之英文縮寫

15,「TAE台灣成人博覽會」是中英文同義複詞,因此上訴人

16雖使用「成人博覽會」、「台灣成人博覽會」、「TAE台灣

17成人博覽會」等名稱作為活動之名稱,然該等名稱僅是表達活

18動內容,實未表達或傳播具商業價值之訊息或觀念,難認上訴

19人所使用之前開活動名稱是屬於「表示」或「表徵」。又查,

20上訴人如原判決附圖1所示之據爭商標並未有「TAE」字樣,

21而上訴人另於106年11月15日取得「TAE及圖」之商標是在

22被上訴人辦理「2017TAE台灣成人博覽會」之後,有智慧局

23商標檢索系統資料附卷可稽(原審卷第83頁),是被上訴人

24以「2017TAE台灣成人博覽會」作為活動名稱辦理成人博覽

25會,並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第4項所謂於事業

26在服務上,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27就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部分:

61所謂著名者,係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

2費者所普遍認知,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定有明文。現行公

3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修正前原本之用語為「相關事業或消費

4者所普遍認知」,該條於104年2月4日修正時參考商標

5法之用語改為著名(參照104年2月4日修正立法理由)

6。法條用語雖有變更,然應不影響有關著名之認定,商品及

7服務之表徵是否為著名,係指該表徵是否為相關事業或消費

8者所普遍認知,應綜合審酌該表徵為訴求之廣告量、於市場

9之行銷時間、銷售量、占有率、是否經媒體廣泛報導等足使

10相關事業或消費者對該表徵產生印象,及具有表徵之商品或

11服務之品質及口碑、公正客觀之市場調查資料、相關主管機

12關之見解等因素判斷之。經查:

13被上訴人於106年6月9日至同年月11日舉辦「2017TAE

14台灣成人博覽會」,並使用如原判決附圖2所示之「TAE」

15及「TAE及圖」之圖樣,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原審卷第475

16頁),上訴人先使用之「成人博覽會」、「台灣成人博覽會

17」、「TAE台灣成人博覽會」等名稱,並非「表示或表徵」

18,已見前述,上訴人亦未證明所使用之「成人博覽會」、「

19台灣成人博覽會」、「TAE台灣成人博覽會」是著名服務表

20示或表徵,是上訴人依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主張

21被上訴人侵害其著名表徵云云,即非有據。

22按「前項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

23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或服務之表徵,依法註冊取得商標

24權者,不適用之。」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2項定有明文,

25其立法理由載稱:「本條所保護之表徵倘屬已註冊商標,應

26逕適用商標法相關規定,不再於本法重複保護,為資明確,

27爰增訂第二項」。經查,上訴人如附圖1所示之據爭商標,

71並未據上訴人舉證證明是著名商標,況依前揭公平交易法第

222條第2項規定,據爭商標既為已註冊商標,自無公平交

3易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是上訴人以據爭商

4標對被上訴人使用「TAE」、「TAE及圖」之圖樣主張違反

5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即非有據。另上訴人主

6張其於106年5月26日申請之「TAE及圖」,未據提出相

7關使用證據,無從證明早於被上訴人先使用,是其主張被上

8訴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亦非有據

9。

10就公平交易法第25條部分:

11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12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公平交易法第25條定有明文。本

13條所稱欺罔,係對於交易相對人,以欺瞞、誤導或隱匿重要交

14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所稱顯失公平,

15係指以顯然有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營業交易者(參公平交

16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5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6點第1

17項、第7點第1項)。又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乃不公平競爭行

18為之概括性規定,僅適用於公平交易法其他條文規定所未涵蓋

19之行為,若公平交易法之其他條文規定對於某違法行為已涵蓋

20殆盡,無再依本條加以補充規範之餘地。該條所稱交易秩序,

21泛指一切商品或服務交易之市場經濟秩序,包含產銷階段之水

22平競爭秩序、垂直交易關係中之市場秩序以及符合公平競爭精

23神之交易秩序。又判斷是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除考慮

24受害人數之多寡、造成損害之量及程度、是否會對其他事業產

25生警惕效果、有無影響將來潛在多數受害人之效果,以及行為

26所採取之方法手段、行為發生之頻率與規模、行為人與相對人

27資訊是否對等、市場力量大小、有無依賴性存在等項外,尚應

81考量交易習慣與產業特性。事業以高度抄襲他人知名商品之外

2觀或表徵,積極攀附他人知名廣告或商譽等方法,榨取其努力

3成果,或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而足以引人錯

4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依整體交易秩序綜合考量,如已

5造成當事人間之私法上利益分配或危險負擔極度不平衡之情形

6時,固可認為與上開條文規定合致。惟倘事業之行為並無欺罔

7或顯失公平,或對市場上之效能競爭無妨害,或不足以影響交

8易秩序者,則無該條之適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6

97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0上訴人使用「成人博覽會」、「台灣成人博覽會」、「TAE

11台灣成人博覽會」等辦理成人產業及娛樂活動,僅是單純之活

12動名稱,並未表達或傳播具商業價值之訊息或觀念,並非「表

13示或表徵」,已見前述;被上訴人於106年6月9日至同年

14月11日舉辦「2017TAE台灣成人博覽會」,亦是單純活動名

15稱之表達,不致與上訴人所辦理前開不具「表示或表徵」之活

16動名稱相關連,是被上訴人使用前開活動名稱,尚難認是「欺

17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不致影響交易秩序;且上訴人係

18針對被上訴人所舉辦單一個別之「2017TAE台灣成人博覽會

19」之活動,而非針對經常性之交易糾紛主張權利,尚無公平交

20易法第25條規定之適用。

21被上訴人於其所舉辦之「2017TAE台灣成人博覽會」使用原

22判決附圖2所示之「TAE」、「TAE及圖」之圖樣與上訴人

23附圖1所示之據爭商標,二者於外觀、讀音、觀念均不相同,

24並不構成近似,且二者之圖樣設計各具識別性,雖均使用在商

25業展覽活動,但不致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再者,

26據爭商標並非著名商標,被上訴人該次活動使用「TAE」、「

27TAE及圖」無法使消費者認與上訴人使用之據爭商標所表彰

91之服務來源產生關連,不致影響服務交易之市場經濟秩序,尚

2難認被上訴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

3被上訴人使用系爭影片宣傳所舉辦之「2017TAE台灣成人博

4覽會」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第2

5款及第25條規定:

6就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部分:

7系爭影片原證2光碟內含被上訴人臉書、官網翻拍之宣傳展覽

8影片、「JKF×2016台灣成人博覽會TAIWANADULTEXPOSDE

9」3個影片檔及6個影片擷圖(原證11,原審卷卷第547頁

10至第557頁),其3個影片檔的內容相同(僅臉書、官網影

11片之翻拍畫面較為模糊),另原證10光碟內容與原證2之臉

12書、官網翻拍畫面相同,併予敘明。系爭影片為被上訴人於1

1306年2月25日放置於其「TAE台灣成人博覽會」之臉書粉絲

14專頁,有臉書網頁擷圖可稽(如原判決附圖3-2所示),至

15於被上訴人將系爭影片放置於官網之時間不明,惟被上訴人並

16不爭執有將系爭影片放置於官網,亦有被上訴人官網擷圖可參

17(如原判決附圖3-1所示)。

18依被上訴人臉書粉絲頁面亦顯示「TAE及圖」之圖樣,其貼文

19標題並記載「2016TAE×JKF」(如原判決附圖3-2所示)

20,系爭影片第00:17秒處可見「JKF2016AdultExpo」(如

21原判決附圖3-5所示),兩造亦不爭執被上訴人曾代理香港

22星威公司參與上訴人所舉辦之105年「TAE台灣成人博覽會

23」(原審卷第475頁),堪認系爭影片內容為105年成人博

24覽會之展場畫面。又查,被上訴人稱:香港星威公司是參展廠

25商,其代理香港星威公司參展,現場使用的「JKF」是星威公

26司的商標(原審卷第475頁);再查,被上訴人臉書粉絲頁

27面左上角呈現大幅醒目如原判決附圖2所示之紅色「TAE及圖

101」之圖樣,且系爭影片多處呈現「JKF」、「JKF2016Adult

2Expo」之巨型廣告看板及模特兒身上標示「JKF」字樣(如

3原判決附圖3-3至附圖3-6、附圖3-10至附圖3-12所示)

4,片尾更有全篇幅的「JKF2016成人博覽會」(如原判決附圖

53-13所示);而據爭商標雖有出現在系爭影片畫面中(如原

6判決附圖3-7至附圖3-9所示),然均瞬間即逝,亦未特別

7加以彰顯,若不特別停格搜尋,實無法認知據爭商標出現在畫

8面中,業據原審及勘驗屬實(見原審卷第477至479頁,本

9院卷第321頁),是由系爭影片合併觀察之整體印象及效果

10,可知系爭影片係強調「JKF」圖樣所表彰之商品或服務來源

11,乃以「JKF」表達或傳播其商業價值之訊息,並無彰顯據爭

12商標之表徵,不致引起相關交易相對人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

13再查,系爭影片拍攝內容雖是上訴人所舉辦之105年「TAE

14台灣成人博覽會」之會場活動內容,惟被上訴人是代理香港星

15威公司參展,系爭影片大部分是拍攝香港星威公司「JKF」之

16場景、模特兒,俱如前述,上訴人雖稱參展證已註明「未經主

17辦單位及『參展廠商』同意,請勿攝錄影」、「因本展為18

18禁展覽,屬於封閉式展覽,嚴禁使用任何直播軟體進行直播,

19經查獲違反規定者,主辦單位保有法律追訴權」等語(原證1

202),然上開參展證內容係限制參展觀眾須經主辦單位及「參

21展廠商」同意才可以從事攝影行為,並非限制參展單位不得拍

22攝所屬場景、模特兒走秀活動,被上訴人既代理香港星威公司

23參展活動,其據以製作香港星威公司參展活動之場景、模特兒

24走秀之系爭影片,內容並非虛偽不實。

25上訴人雖稱有消費者詢問表示「2個展覽都掛著TAE說真的

26以為是同家公司協助辦理」、「因為網路上只有找到貴公司辦

27的前幾年的影片」、「六月九號是妳們辦得嗎」、「我去過2

111屆貴公司的博覽會,但最近發現JKF6月也主辦一場成人博

2覽會,也叫TAE台灣成人!請問跟貴公司有什麼關係嗎?」

3、「去年的很好玩說,所以我今年特地提早買票…結果還買錯

4」、「可是我就是看到名稱都一樣才提早買…這樣消費者不都

5混淆了?」、「請問你們的活動和六月的成人展活動是不同單

6位嗎?怎麼名稱都一樣?」、「之前我看日期是六月在五股工

7商,現在怎麼換成八月世貿?」云云(原證6)。經查,在被

8上訴人舉辦「2017TAE台灣成人博覽會」之前,上訴人並未

9曾使用「TAE」、「TAE及圖」之圖樣表彰其所提供之商品

10或服務,而是在105年舉辦「TAE台灣成人博覽會」,才在

11活動名稱使用「TAE」,但該次博覽會上訴人係以據爭商標作

12為表彰服務來源之表徵,有原判決附圖3-7至附圖3-9之擷圖

13可稽,且「TAE」是「TAIWANADULTEXPO」之英文縮寫

14,「TAE台灣成人博覽會」是中英文同義複詞,作為活動名

15稱之用,而該活動名稱非屬「表示」或「表徵」,誠如前述,

16雖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舉辦「2017TAE台灣成人博覽會」之後

17,註冊取得特殊設計之「TAE及圖」之商標權,如前所述,

18然無法據此主張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舉辦前開活動之前有將「T

19AE及圖」作為「表徵」。至於消費者稱看到名稱都一樣,乃

20因「成人博覽會」、「台灣成人博覽會」、「TAE台灣成人

21博覽會」該類活動名稱近似,而該等名稱均無排他權,此從「

22世界花卉博覽會(俗稱花博)」每年在臺灣各地舉辦,該博覽

23會之活動名稱非得作為主辦或提供活動服務之廠家之「表示或

24表徵」,亦可得證;況由前開消費者所述,其能辨別上訴人舉

25辦的博覽會,並發現「JKF」也主辦成人博覽會,顯然能區辨

26提供服務來源者,是上訴人前開所稱系爭影片引人錯誤,並無

27理由。

121承上所述,難認被上訴人使用系爭影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

21條第1項之規定。

3就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部分:

4系爭影片係強調「JKF」圖樣所表彰之商品或服務來源,且無

5彰顯據爭商標之表徵,不致引起相關交易相對人錯誤認知或決

6定之虞,已如前述;而系爭影片縱有瞬間出現據爭商標之背景

7畫面,但據爭商標並非著名商標,且依前揭公平交易法第22

8條第2項規定,據爭商標是已註冊商標,自無公平交易法第2

9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是上訴人以系爭影片有出現

10據爭商標主張被上訴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2

11款之規定,即非有據。

12就公平交易法第25條部分:

13上訴人就其105年所舉辦「TAE台灣成人博覽會」並未限制

14參展單位不得拍攝場景、模特兒走秀活動,被上訴人代理香港

15星威公司參展並拍攝「JKF」展場及所屬模特兒活動製成系爭

16影片,且於該影片強調「JKF」圖樣所表彰之商品或服務來源

17,並無彰顯強調據爭商標,俱如前述,是被上訴人所為並未對

18於交易相對人以欺瞞、誤導或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

19方式,且被上訴人使用其代理參展活動所拍攝之系爭影片行銷

20,並非是顯然有失公平之方法,承上所述,被上訴人既無積極

21攀附上訴人之任何表徵,或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

22訊,而足以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其使用自行拍

23攝代理參展之系爭影片,並未榨取上訴人努力成果,依整體交

24易秩序綜合考量,尚未造成兩造間之私法上利益分配或危險負

25擔極度不平衡之情形,自難認被上訴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

26條之規定。

27被上訴人將「TAE」、「TAE及圖」向智慧局申請商標無違

131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5

2條規定:

3按「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

4、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

5成。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

6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7」、「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

8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商標法第18條、第2條分別定有

9明文。準此,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有使用商標以表

10彰自己營業上商品、服務需要者,皆得依商標法相關規定申請

11註冊商標,並由主管機關依法審查後為核駁或核准。

12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舉辦「2017TAE台灣成人博覽會」之前,

13並未使用「TAE」作為商標,已見前述,且被上訴人於106年

142月21日申請註冊原判決附圖2所示之商標,尚早於上訴人

15於同年5月26日申請「TAE及圖」之商標,有智慧局商標檢

16索系統資料附卷可按(原審卷第83頁至第93頁),而被上訴

17人申請註冊商標既係依商標法之規定,即難謂違反公平交易法

18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5條之規定,上

19訴人主張洵無理由。

20本院106年度民公訴字第8號判決對本件不具有爭點效之效力

21:

22按學說上所謂之「爭點效」,乃指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就

23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

24果已為判斷時,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

25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間就與該重要爭

26點有關所提起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

27相反之判斷,以符民事訴訟法上之誠信原則(最高法院99年

141度台上字第1717號、101年度台上字第994號民事判決意旨

2參照)。

3上訴人主張本院106年度民公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見原審

4卷第181至209頁)認為被上訴人使用含有上訴人商標的展場

5、現場人潮等畫面置入於影片內以宣傳伊「2017TAE台灣成

6人博覽會」活動之行為,係不正競爭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721條第1項、第4項規定,對本件具有爭點效之效力云云。

8惟查,本院106年度民公訴字第8號係被上訴人對上訴人請

9求違反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民事事件,該件被上訴人主張上

10訴人於106年4月14日以被上訴人涉嫌違反商標法名義向新

11北市工商展覽中心之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提出檢舉

12,指摘被上訴人侵犯其商標權,意圖使展覽中心之經營管理業

13者拒絕租用展場予被上訴人,亦向日本IPPA知的財產振興協

14會控訴,導致IPPA發函警告各家日本女優之經紀公司,致使

15被上訴人陸續接獲日本女優經紀公司聯繫將暫停女優來台活動

16,對於被上訴人舉辦博覽會影響甚鉅,因認上訴人行為已違反

17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款、第24條、第25條規定;上訴人

18則抗辯被上訴人於106年2月14日設立臉書粉絲專頁名稱「

19TAE台灣成人博覽會」,同時使用英文縮寫紅色「TAE」圖

20形,及設立活動官網「TAE台灣成人博覽會TaiwanAdultEx

21po」,就其外觀、名稱、整體圖樣之概念均連結指向上訴人

22所舉辦,並於其內公然、大量使用含有據爭商標之第五屆成

23人博覽會現場活動影片、照片,作為行銷被上訴人將舉辦博

24覽會之商業宣傳,及展開售票活動,上訴人發現上情後以Lin

25e或電聯方式,促請被上訴人撤除據爭商標出現之畫面、帆布

26、立旗、以及舞台活動背板,展覽大門的圖片或影像等,惟被

27上訴人置之不理,遂於上訴人經營之臉書粉絲專頁發澄清聲明

151及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提出檢舉等情。而該事件整理之爭點

2為「:(一)被告(即本件上訴人)對原告(即本件被上訴人)

3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款之行為?(二)被告對原告

4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行為?(三)被告對原告有無違

5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行為?(四)原告於本案之損害賠償、

6判決刊登新聞紙、被告應為道歉表示之各項請求,是否有理由

7?」(見該判決第7頁)。可見該件之爭點是「被告(即本件

8上訴人)對原告(即本件被上訴人)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

90條第1款、第24條、第25條之行為?」,該件當事人兩造

10係係針對該點辯論;而「原告(即本件被上訴人)對被告(即

11本件上訴人)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第4項規

12定之不正競爭行為?」並非該件之爭點,亦未經該件兩造當事

13人辯論,業經本院調閱該事件卷宗查明,故該判決認為「被

14上訴人使用含有上訴人商標的展場、現場人潮等畫面置入於影

15片內以宣傳伊「2017TAE台灣成人博覽會」活動之行為,係

16不正競爭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第4項規定

17」等詞並非針對該件爭點基於兩造當事人辯論所為之判斷,核

18尚不生爭點效,並無拘束本件之效力,上訴人之主張自無可採

19。

20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於所舉辦之「2017TAE台灣成人博覽會

21」使用原判決附圖2所示之「TAE」、「TAE及圖」,並向

22智慧局申請該等商標註冊,另使用系爭影片宣傳其所舉辦之

23前開成人博覽會,並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第22

24條第1項第2款及第25條規定,則上訴人請求依公平交易法

25第30、31、33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95條

26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損害賠償,並將本件判決結果登

27報及於被上訴人臉書專頁上刊登道歉啟事,即無理由,不應

161准許。上訴人之訴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

2併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3請,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4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5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爭點,經本

6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7。

8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9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10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11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12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13法官蔡如琪

14法官陳忠行

1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6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17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18(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

19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

20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2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

22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23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24書記官鄭郁萱

25附註:

26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27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171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2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3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4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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