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14號

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爭議事項(勞動)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吳俊龍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孝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爾曼國際有限公司間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爭議事件(勞動),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7,6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營訴字第14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爭議事項(勞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