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孝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爾曼國際有限公司間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爭議事件(勞動),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7,6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1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爾曼國際有限公司間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爭議事件(勞動),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7,6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