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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蔡志宏

108 年度民秘聲字第24 號

壹、本件為秘密保持命令裁定,所涉案件為我院107 年民專訴字第98號確認專利權等事件(下稱本案)。

貳、聲請人:本案原告冠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參、現在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如下:

一、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本案被告翁榮財、方敏郎、陳金川、蔡政達委任之共同訴訟代理人、輔佐人鄭植元律師、楊家瑋律師、高華陽律師、王又真律師(送達處所:臺南市○○區○○路0 號)、吳文瑞(送達處所:臺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

二、受保護之營業秘密及保護理由

⒈受保護之營業秘密:原告107 年11月21日爭點整理狀第3 頁至第6 頁、原證5 及原證6 。

⒉保護理由:前開文件其書狀記載之內容,非一般人從公開資訊可以取得,不應訴訟即對外公開,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植元律師、楊家瑋律師、高華陽律師、王又真律師、吳文瑞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應予准許。

三、禁止內容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肆、其他說明本件係聲請人於本案108 年4 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我當庭裁定准許,因裁定依法並未規定其應具備如何之法定方式,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13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上(本院卷第5 頁),惟因違反秘密保持命令者,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第1 項規定,負有刑事責任,為求慎重,乃補充為本書面,以資明確。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年度民秘聲字第24 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秘密保持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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