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91號
- 上訴人
- 邱永平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長青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所提民事訴訟上訴理由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原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請求廢棄,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