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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全聲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
    伍偉華
  • 法定代理人
    何泰舜、曾世偉

  • 原告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竑遨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林青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全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泰舜 相 對 人 竑遨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曾世偉 相 對 人 林青芸 彭昱勛 羅偉琪 何錫錡 張春文 吳俊達 郭耀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8日所為106 年度民暫字第21號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前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亦為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533 條、第538 條之4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因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前經本院106 年度民暫字第21號裁定主文第1 項禁止相對人曾世偉、彭昱勛、羅偉琪、何錫錡、張春文、吳俊達、郭耀隆於兩造間侵害營業秘密爭議之本案判決確定前,自行或透過任何人使用或洩漏任職於聲請人期間,所知悉或持有之聲請人所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禁止相對人竑遨科技有限公司、林青芸於兩造間侵害營業秘密爭議之本案判決確定前,自行或透過任何人使用或洩漏所知悉或持有之聲請人所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依上述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538條之4、第95 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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