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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全聲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張銘晃

  • 原告
    環球晶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全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環球晶圓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中德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徐秀蘭 共同代理人 鍾薰嫺律師 黃柏諺律師 相 對 人 盧哲瑋 卓明金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一0七年度民暫字第十號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前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亦為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533 條、第538 條之4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民暫字第10號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並經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查明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538條之4、第95 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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