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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全聲字第3號

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張銘晃

聲請人
環球晶圓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中德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徐秀蘭
共同代理人
鍾薰嫺律師
共同代理人
黃柏諺律師
相對人
盧哲瑋

 卓明金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一0七年度民暫字第十號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前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亦為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533 條、第538 條之4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民暫字第10號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並經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查明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538條之4、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張銘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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