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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公上字第4號

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汪漢卿曾啟謀林惠君

上訴人
林亞夫
訴訟代理人
彭秀霞
複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複代理人
廖聲倫律師
被上訴人
九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秋麗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劉蘊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二項應更正為「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形式對被上訴人之交易相對人散布或對大眾公開被上訴人侵害中華民國發明第127031號專利或美國第6,163,214 號專利或被上訴人「Q-Code」產品抄襲上訴人該等專利技術之資訊,或為任何影響被上訴人營業或營業信譽之行為;及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10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雅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公上字第4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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