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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2108年度民公訴字第2號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3原告博展國際有限公司

4

5法定代理人陳中美

6訴訟代理人戴智權律師

7被告雷麒科技有限公司

8

9法定代理人黃麒瑾

10訴訟代理人徐祥賓

11張義閏律師

12蔣昕佑律師

13唐嘉瑜律師

14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

1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16主文

17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18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19事實及理由

20壹、程序方面

21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22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原告起

23訴時訴之聲明第2項原為「被告應負擔費用,將本件判決書之

24案號、當事人、案由及主文之全文暨以下內容『本件被告雷麒

25科技有限公司不當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造成原告博展國際有

26限公司損害,故原告請求被告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判決登載

27新聞紙,應屬適法』(或相當意旨之段落),以半版規格刊載

11於聯合報、經濟日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第一版下半版1日

2」、第3項原為「被告應於其所經營之『TAE台灣成人博覽

3會』臉書專頁,以置頂方式張貼以下內容:『本公司不當攀附

4、榨取博展國際有限公司之努力成果,顯然違反公平交易法,

5而造成博展國際有限公司之權益受損,本公司在此本於誠意道

6歉,並保證日後不在有侵害商標權及違反公平交易之行為』(

7或相當意旨之文字)等語,為期一星期」(本院卷第11頁至

8第13頁),嗣於民國108年9月2日具狀更正為「被告應負

9擔費用,將本件判決書…,以半版規格(寬25公分×長35公

10分)、字體12號字刊載於聯合報、經濟日報、自由時報及蘋

11果日報第一版下半版一日」、「被告應於其所經營之「TAE

12台灣成人博覽會」臉書專頁(現已更名為「TRE台灣成人博

13覽會」),…」(本院卷第507頁至第509頁),經核原告上

14開所為,乃就原起訴時訴之聲明第2項之登報規格、第3項之

15臉書專頁名稱為補充或更正事實上之陳述,並未變更訴訟標的

16,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17貳、實體部分:

18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

1900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20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負擔費用,將本件判決書之

21案號、當事人、案由及主文之全文暨以下內容「本件被告雷

22麒科技有限公司不當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造成原告博展國

23際有限公司損害,故原告請求被告負擔費用,將本件判決登

24載新聞紙,應屬適法」(或相當意旨之段落),以半版規格

25(寬25公分×長35公分)、字體12號字刊載於聯合報、經

26濟日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第一版下半版一日。被告應

27於其所經營之「TAE台灣成人博覽會」臉書專頁(現已更名

21為「TRE台灣成人博覽會」),以置頂方式張貼以下內容:

2「本公司不當攀附、榨取博展國際有限公司之努力成果,顯

3然違反公平交易法,而造成博展國際有限公司之權益受損,

4本公司在此本於誠意道歉,並保證日後不再有侵害商標權及

5違反公平交易之行為」(或相當意旨之文字)等語,為期一

6星期。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

7告負擔。並主張:

8原告自100年9月間開始舉辦臺灣首創、唯一針對成人產業

9與娛樂之「TAE台灣成人博覽會」,並取得註冊第1525911

10號「ADULTEXPO及圖」商標(下稱據爭商標,如附圖1所

11示),有商標註冊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商標

12檢索資料可稽(原證1、3),迄今已舉辦過七屆博覽會,在

13相關業者及消費者間頗具盛名(原證9)。原告於105年10、

1411月間於官方臉書粉絲團使用「TAE─台灣成人博覽會Taiw

15anAdultExpo」為名(TAE乃TaiwanAdultExpo之縮寫),

16並於同年11月4日在臉書上宣傳「TAE2016第五屆台灣成人

17博覽會」活動,復在Youtube以「TAE台灣成人博覽會」為

18名上傳該次活動之影片,足見「TAE」係原告提供成人博覽會

19、娛樂活動等服務之表徵,詎料被告為原告第五屆博覽會之參

20展廠商,竟未取得原告之授權或同意,於106年2月間將含有

21據爭商標之原告第五屆博覽會現場畫面置入其影片(下稱系爭

22影片),用以宣傳其於同年6月9日至同年月11日舉辦之「

232017TAE台灣成人博覽會」(原證2),並擅自使用「TAE

24」文字及圖樣(如附圖2所示)於其活動上(原證4),更以

25之申請商標(原證5),實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兩造係同一服

26務或來源,被告所為確已侵害據爭商標權,並故意攀附原告長

27期努力之成果,構成不公平競爭,亦有損害原告名譽之虞,爰

31依公平交易法第30、31、33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2第1項後段、第2項及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如訴之

3聲明所示。

4被告使用含有原告據爭商標之博覽會現場畫面置入系爭影片,

5用以宣傳其「2017TAE台灣成人博覽會」活動之行為,違反

6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第4項規定:

7據爭商標、「TAE台灣成人博覽會」、「TAE」等均為原告

8提供成人產業博覽會服務之表徵,已如前述,被告係原告1

905年第五屆博覽會之參展廠商,曾接觸並知悉上情,竟為

10宣傳其於106年6月9日至11日舉辦之「2017TAE台灣成

11人博覽會」,而將內含原告據爭商標之展場、現場人潮等畫

12面置入系爭影片(原證2),並上傳至其臉書粉絲專頁及其

13架設之「TAE台灣成人博覽會TaiwanAdultExpo」官網上

14(原證10),實已造成一般消費者混淆誤認之情形,此觀

15諸有消費者詢問表示「2個展覽都掛著TAE說真的以為是

16同家公司協助辦理」、「因為網路上只有找到貴公司辦的前

17幾年的影片」、「六月九號是妳們辦得嗎」、「我去過2屆

18貴公司的博覽會,但最近發現JKF6月也主辦一場成人博覽

19會,也叫TAE台灣成人!請問跟貴公司有什麼關係嗎?」

20、「去年的很好玩說,所以我今年特地提早買票…結果還買

21錯」、「可是我就是看到名稱都一樣才提早買…這樣消費者

22不都混淆了?」、「請問你們的活動和六月的成人展活動是

23不同單位嗎?怎麼名稱都一樣?」、「之前我看日期是六月

24在五股工商,現在怎麼換成八月世貿?」等語(原證6),

25足證被告所為已引起相關交易相對人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而

26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第4項規定。

27被告固提出被證2抗辯網友有諸多針對兩場博覽會之評比、

41討論,顯見消費者明顯可區分兩者之不同,並未產生混淆誤

2認云云,惟被告上開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行為係在106年

32月間所開始之宣傳行為,而被證2文章時間為同年8月9

4日即兩場博覽會結束之後,乃屬事後之討論,顯然無法證明

5被告所為確無使相關交易相對人混淆誤認。

6被告前曾以原告基於阻撓其舉辦博覽會之目的,分別向新北

7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日本IPPA知的財產振興協會提出檢舉

8,致損害其營業信譽云云,起訴主張原告違反公平交易法而

9請求損害賠償,業經鈞院以106年度民公訴字第8號判決認

10定本案被告在其臉書專頁張貼系爭影片,係不正競爭行為,

11本案原告所為乃依照公平交易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而駁

12回其請求在案(原證7),足見上開事實乃法院於確定判決

13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當

14事人辯論之結果所為之判斷,因前案與本案之訴訟當事人同

15一,則前案所認定之事實於本案應具有爭點效(參附件3、

164),實不容被告於本案再為相反之主張。

17被告辯稱香港星威公司才是真正參展廠商,現場係使用星威

18公司之JKF商標云云,惟被告於前案即鈞院106年度民公

19訴字第8號訴訟中,從未否認其與「JKF」之同一性,且原

20告活動之參展證已註明「未經主辦單位及參展廠商同意,請

21勿攝錄影」、「因本展為18禁展覽,屬於封閉式展覽,嚴

22禁使用任何直播軟體進行直播,經查獲違反規定者,主辦單

23位保有法律追訴權」等語(原證12),若未經原告同意,

24原則上不能以攝錄影方式透露展場或活動內容,足見被告使

25用含有原告第五屆博覽會之展場或活動內容之攝錄影畫面時

26,應經原告同意。

27被告使用「TAE」之文字及圖樣宣傳其「2017TAE台灣成人

51博覽會」活動,並據以申請商標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

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

3原告於105年11月間即以「TAE」字樣用於舉辦成人博覽會

4、娛樂活動之服務,該展覽名稱及內容經原告多年推廣已在業

5界具有相當知名度,俱如前述,堪認「TAE」得為著名之表徵

6,被告以「TAE及圖」宣傳其舉辦之「2017TAE台灣成人博

7覽會」,並於106年2月21日申請商標(業經核駁,原證5

8),實係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原告

9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之情形,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

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又該條第2項固規定依法註冊取得商

11標者不適用之,惟被告上開所為係於原告取得「TAE及圖」

12商標原證3之前,不合於該條所定「依法註冊取得商標者」之

13要件,是原告仍得依上開規定主張權利。

14縱認被告上述行為未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第22條

15第1項第2款,亦屬違反同法第25條規定:

16被告將原告展場畫面置入其系爭影片(原證2),上傳至臉書

17粉絲專頁及官網宣傳其所舉辦之活動(原證10),客觀上已

18足以引起一般大眾誤認係同一服務或來源,且實際上亦造成消

19費者混淆(原證6),顯然有冒充或依附有信賴力主體之情形

20,而為欺罔行為,致使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或使競爭者喪失交

21易機會;又原告有多年舉辦「臺灣成人博覽會」之經歷,於1

2205年11月間即以「TAE」字樣用於成人博覽會之服務宣傳,

23被告竟使用「TAE及圖」於其舉辦之「2017TAE臺灣成人博

24覽會」(原證4)並申請商標(原證5),顯然係攀附或抄襲

25之行為,並有使交易相對人誤以為兩者屬同一來源或服務之效

26果(原證6),而有詐取原告努力成果之情形,是被告上開行

27為確有欺罔及顯失公平情事,亦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

61定。

2原告舉辦「台灣成人博覽會」多年,近兩年分別售出6,645張

3、6,926張(原證8),有將近7,000張之收入,惟因被告上

4開行為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致原告106年第六屆展覽會僅

5售出4,929張,至少受有1,449,700元之損失【計算式:(7,00

60-4,929)×700=1,449,700】,且被告係故意為之,爰依公平

7交易法第30、31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項後段

8及第2項等規定,請求以損害額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即4,349,

9100元(計算式:1,449,700×3=4,349,100);又被告不僅有侵

10害據爭商標權及不公平競爭等行為,於原告申請「TAE及圖

11」商標時,竟對之提起商標異議(原證9),更惡人先告狀先

12向鈞院提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已如前述,嗣於107年再度

13舉辦成人博覽會時,刻意挑選與原告相近之時間,足見被告對

14於其行為毫無悔意,而聯合報、經濟日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

15報等四大報乃現今報紙銷售之龍頭,為使相關消費者能夠了解

16本件真相,實有依公平交易法第33條規定,要求被告將本件

17判決結果登報,以正視聽之必要;被告上述不正競爭行為,已

18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且有損害原告名譽之虞,爰依民法第

19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於其經營之臉書專頁上刊登道歉

20啟事,以回復原告之名譽。

21二、被告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2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免假執行。並辯稱:

23原告歷次展覽會之名稱不盡相同,並未固定,其中100年第一

24屆成人博覽會,係以「台灣成人博覽會─裝置藝術展」為名、

25101年第二屆及102年第三屆為「台灣成人博覽會」、103年

26第四屆及104年第五屆為「成人博覽會」、105年第六屆則驟

27改為「TAE台灣成人博覽會」(被證1),與原告所稱以「T

71AE台灣成人博覽會」舉辦過七屆博覽會之事實,顯有不符。

2被告於106年6月9日至11日主辦「2017TAE台灣成人博覽

3會」,並早於同年2月開始宣傳該活動,本即希望與原告舉

4辦之成人博覽會區隔,並設計特殊之標識(如附圖2所示),

5該圖樣係以略經設計之圓形圖為底,並以英文字「TAE」簍空

6呈現於上,相較於據爭商標係以白色為底圖,由上而下依序排

7列由略經設計之桃紅色英文縮寫「AE」,及在其下比例相對

8縮小之黑色英文「ADULTEXPO」所構成(如附圖1所示)

9,兩者雖均有英文字「AE」,但整體構圖印象有別,予人迥

10然不同之視覺意象,相關消費者可清楚分辨二者,存有明顯差

11異,兩者並不近似。是任何理性之第三人觀察此二標示,根本

12不可能誤會兩個展覽為同一,且原告係於105年第六屆突然更

13改名稱為其從未使用過之「TAE」,竟反稱被告抄襲,無異於

14惡人先告狀。

15被告使用系爭影片宣傳被告舉辦之「2017TAE台灣成人博覽

16會」之行為,並無違反公平法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1

17項第2款及第25條之規定:

18系爭影片雖有出現據爭商標,然皆僅倏忽即逝而已,以一般

19播放速度,實難以留意到據爭商標,且系爭影片左上角及右

20下角均置入「JKF」字樣,衡酌被告於系爭影片、臉書及官

21網均表彰「JKF」為主辦單位,應無引起一般大眾錯誤認知

22系爭影片宣傳之主辦單位為原告之虞,據此,被告未違反公

23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至鈞院106年度民公訴字第

248號判決提及「雷麒公司在其所開設以『TAE台灣成人博覽

25會』為名的臉書專頁中,張貼有博展公司於2016年所舉辦

26「台灣成人博覽會」之活動影片,這就有將博展公司所舉辦

27活動之成果巧妙地嫁接為雷麒公司自己舉辦的活動,讓相關

81消費者誤以為雷麒公司先前也有主辦活動的經驗(具有榨取

2博展公司商業活動經驗之性質),更可能讓有意再次參與博

3展公司舉辦活動之相關消費者,將雷麒公司所辦展覽誤認為

4博展公司所舉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等語(

5原證7第10頁倒數第3行以下),此部分在審理之初,既

6非辯論之重點亦未經雙方實質攻防,故該等事實認定與法律

7適用之判斷尚有可議,仍應由原告積極舉證說明。

8據爭商標已由原告註冊在案(原證1),參諸公平交易法第

922條第2項之立法理由,如該表徵為註冊之商標,應回歸

10適用商標法之規定,則無論據爭商標著名與否,均僅屬商標

11法規範之範圍,原告主張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

12項第1款規定云云,核屬無據。又系爭影片中短暫出現之據

13爭商標,並無特別強調、突出或顯著之處,且部分畫面因拍

14攝角度或解析度不佳,均難以辨識,一般消費者縱仔細觀察

15,亦難以知悉該商標之名稱,而無致一般消費者有混淆誤認

16之虞,且考量被告在臉書或官網上,亦有標示字體字形、字

17樣大小、設計配置均與據爭商標不同之「TAE」圖樣,或加

18註「主辦單位JKF」等字,足認被告並無使用原告商標之意

19圖,此已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附件

201),基此,被告亦無侵害原告之商標權。

21公平交易法第25條屬補充性質之概括條款,究系爭影片是

22否有引人錯誤或致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之情形,業已經前揭同

23法第21條第1項、第22條充分評價,自無適用第25條之

24餘地。況原告對於被告使用系爭影片宣傳被告舉辦之「成人

25博覽會」之行為,如何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受害人數之多寡

26、造成損害之量及程度等攸關被告所為是否係足以影響交易

27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及程度判斷之事項,均未加以

91舉證,僅以系爭影片中含有據爭商標即認被告為欺罔及顯失

2公平之行為,自嫌速斷。

3另原告主辦之104年第五屆博覽會並無禁止參展廠商於展場

4內拍攝,被告所拍攝之畫面多以自家場地為限,係為事後檢

5討、改進之用,並作為參展經驗之紀錄,原告既未明示禁止

6拍攝,對於參展廠商可能進行側錄之行為本可預見,竟在事

7後譴責被告,顯非事理之平。

8被告使用「TAE」、「TAE及圖」於所舉辦之「2017TAE台

9灣成人博覽會」之行為,並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

10、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5條規定:

11原告舉辦歷屆成人展之活動,並無固定之名稱,難認「TAE

12台灣成人博覽會」、「TAE」等即為原告提供成人產業博覽

13會服務之表徵,況「台灣成人博覽會」僅屬描述提供特定博

14覽會服務之特性及地區所組成之詞語,應為特定服務種類之

15通用名稱,基於同一理由,「TaiwanAdultExpo」乃至其字

16首縮寫之「TAE」,既是從「台灣成人博覽會」轉譯為英文

17而來,亦難以認定其為著名表徵,此業經鈞院106年度民公

18訴字第8號判決認定(原證7第9頁倒數第5行以下),

19且依一般社會通念,消費者實難僅憑「TAE台灣成人博覽

20會」即可直接聯想或知悉係由何人主辦,故「TaiwanAdult

21Expo」、「TAE」、「台灣成人博覽會」等名稱自可由被告

22加以競爭使用。經查,被告於106年6月9日至11日主辦

23「2017TAE台灣成人博覽會」,並早於同年2月開始宣傳

24該活動,本即希望能與原告所舉辦之成人博覽會區隔,並自

25行設計有特殊之標識,與據爭商標截然不同,理性之第三人

26觀察此二標識,根本不可能誤會兩個展覽為同一。是以,衡

27酌被告舉辦博覽會之時程、使用有別於原告商標之特殊設計

101標識、原告舉辦歷屆博覽會之名稱及一般社會通念,實難認

2被告使用「TAE」舉辦成人博覽會,有引起一般大眾錯誤認

3知該成人博覽會為原告所主辦之虞,據此,被告未違反公平

4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5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係以著名表徵為規範客體,惟原

6告未證明其所主張之「TAE」、「TAE及圖」已達著名表徵

7之程度,亦未證明被告所使用之標識與其所謂之表徵有相同

8或近似使用而使消費者混淆誤認,原告主張並非可採。又成

9人展觀眾均係對於成人產業有愛好之人,其主要參加展覽之

10動機,應係該展覽邀請之女優陣容,因兩造於106年博覽會

11所邀請之女優陣容完全不同,曾有網友在批踢踢實業坊「ja

12panavgirls」看板發表諸多針對兩場博覽會的評比與討論(

13被證2),顯見消費者可明確區分兩場成人展之不同,並未

14產生混淆、誤認,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

15規定。另原告係於106年5月26日始申請「TAE及圖」商

16標(原證3),惟被告早於同年2月21日即以「TAE及圖

17」申請商標(原證5),與原告主張被告事後方以相同文字

18申請商標之情形不符。

19公平交易法第25條屬補充性質之概括條款,已如前述,且

20原告對於被告使用「TAE」、「TAE及圖」於所舉辦之「20

2117TAE台灣成人博覽會」之行為,如何影響市場交易秩序

22、受害人數之多寡、造成損害之量及程度等攸關被告所為是

23否係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及程度判斷

24之事項,均未加以舉證,僅泛稱被告為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

25為,自嫌速斷。

26原告主張被告以「TAE」、「TAE及圖」申請商標係違反公

27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5條規

111定云云,惟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商業體(商號、行號)

2有使用商標以表彰自己營業上商品、服務需要者,皆得以個人

3、法人或營業主體的名義申請註冊商標,並經由商標專責機關

4審定,至於申請註冊通過與否,相關核准及核駁之規定於商標

5法及其相關法令均有明文。準此,申請註冊商標為一普遍權利

6,至於是否取得商標,則需由商標專責機關依法審定,要無僅

7因申請註冊商標,即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可能。況原告並未就

8被告申請商標之行為究係如何違反公平交易法法第21條第1

9項、第22條第1項及第25條等規定詳加說明或舉證,其主張

10要無足採。

11被告並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業如前述,原告請求被告給

12付損害賠償,即屬無據。縱認被告有不公平競爭行為,惟活動

13售票的好壞涉及宣傳強度、日期之擇定、活動卡司、價格之競

14爭力等諸多因素,原告未具體說明其售票成績與被告行為之因

15果關係,或縱真有侵害行為致使消費者誤認之情形,占其減少

16之售票數量比例為何,率爾請求被告給付2,000,000元之損害

17賠償,當屬無理。原告僅因其於被告投入競爭前,為國內唯一

18舉辦成人展之廠商,屬於獨占之市場,於被告加入競爭後,不

19思如何改進自身展覽內容,即指稱被告為不公平競爭,顯與公

20平交易法維護正當競爭及促進消費者利益之目的背道而馳。另

21原告未舉證是否受有名譽權、信用權之損害,被告自無將本件

22判決登報以回復原告名譽之必要。

23三、本件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473頁至第477頁):

24原告分別於100年舉辦「台灣成人博覽會─裝置藝術展」、10

251年、102年舉辦「台灣成人博覽會」、103年、104年舉辦

26「成人博覽會」、105年舉辦「TAE台灣成人博覽會」。

27原告於101年7月1日註冊取得「ADULTEXPO及圖」商標

121(即據爭商標,如附圖1所示)指定使用於為工商企業籌備商

2展服務等服務,其中ADULTEXPO聲明不專用。

3原告於105年10月、11月於官方FB臉書粉絲團使用「TAE

4─台灣成人博覽會AdultExpo」名稱,並於同年11月4日在

5臉書上宣傳「TAE台灣成人博覽會」活動,且在Youtube以

6「TAE台灣成人博覽會」為名上傳105年舉辦「TAE台灣成

7人博覽會」之活動影片。

8被告曾代理香港星威公司參與原告所舉辦之105年「TAE台

9灣成人博覽會」。

10被告曾於106年2月21日申請「TAE」、「TAE及圖」二商

11標(如附圖2所示),嗣均經智財局於107年4月13日核駁

12。

13被告於106年6月9日至同年月11日舉辦「2017TAE台灣成

14人博覽會」,並使用「TAE」及「TAE及圖」二商標。

15被告以「TAE台灣成人博覽會」為名之臉書專頁使用原證2

16之影片(即系爭影片)宣傳活動,其中展場擷圖的背板部分、

17成人博覽會的海報照片、排隊會場照片擷圖有出現據爭商標。

18四、協商兩造整理本件爭點如下(本院卷第477頁):

19被告使用系爭影片宣傳所舉辦之「2017TAE台灣成人博覽會

20」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1

21項第2款及第25條?

22被告於所舉辦之「2017TAE台灣成人博覽會」使用「TAE」

23、「TAE及圖」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

24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5條?

25被告將「TAE」、「TAE及圖」向智財局申請商標是否違反

26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5條

27?

131如果被告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

2額為何?

3如果被告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將本判決

4內容登載於新聞紙,並為道歉之表示是否有理由?

5五、得心證之理由:

6被告於所舉辦之「2017TAE台灣成人博覽會」使用「TAE」

7、「TAE及圖」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

8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5條規定?

9就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部分:

10按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

11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

12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

13用之,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4項定有明文。又本法第2

141條所稱表示或表徵,係指以文字、語言、聲響、圖形、記

15號、數字、影像、顏色、形狀、動作、物體或其他方式足以

16表達或傳播具商業價值之訊息或觀念之行為。判斷表示或表

17徵是否虛偽不實,應以相關交易相對人普通注意力之認知,

18倘表示或表徵為真實,然合併觀察之整體印象及效果,有引

19起相關交易相對人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者,即屬引人錯誤(

20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1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

214點、第7點參照)。經查:原告分別於100年舉辦「台灣

22成人博覽會─裝置藝術展」、101年、102年舉辦「台灣成

23人博覽會」、103年、104年舉辦「成人博覽會」、105年

24舉辦「TAE台灣成人博覽會」,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

25卷第473頁),可知原告從100年至105年所舉辦各次之成

26人博覽會並未沿用固定之名稱,且各年度活動名稱只是傳達

27所辦理的是「成人產業與娛樂」的活動內容,並未從該等活

141動名稱顯示出傳達原告的商業價值或訊息;其中「TAE」

2是「TAIWANADULTEXPO」之英文縮寫,「TAE台灣成

3人博覽會」是中英文同義複詞,因此原告雖使用「成人博覽

4會」、「台灣成人博覽會」、「TAE台灣成人博覽會」等

5名稱作為活動之名稱,然該等名稱僅是表達活動內容,實未

6表達或傳播具商業價值之訊息或觀念,難認原告所使用之前

7開活動名稱是屬於「表示」或「表徵」。又查,原告如附圖

81所示之據爭商標並未有「TAE」字樣,而原告另於106年

911月15日取得「TAE及圖」之商標是在被告辦理「2017T

10AE台灣成人博覽會」之後,有智財局商標檢索系統資料附

11卷可稽(本院卷第83頁),是被告以「2017TAE台灣成人

12博覽會」作為活動名稱辦理成人博覽會,並無違反公平交易

13法第21條第1項、第4項所謂於事業在服務上,為虛偽不

14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15就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部分:

16所謂著名者,係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

17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定有明文。現

18行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修正前原本之用語為「相關事業

19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該條於104年2月4日修正時參

20考商標法之用語改為著名(參照104年2月4日修正立法

21理由)。法條用語雖有變更,然應不影響有關著名之認定,

22商品及服務之表徵是否為著名,係指該表徵是否為相關事業

23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應綜合審酌該表徵為訴求之廣告量、

24於市場之行銷時間、銷售量、占有率、是否經媒體廣泛報導

25等足使相關事業或消費者對該表徵產生印象,及具有表徵之

26商品或服務之品質及口碑、公正客觀之市場調查資料、相關

27主管機關之見解等因素判斷之。經查:

151被告於106年6月9日至同年月11日舉辦「2017TAE台

2灣成人博覽會」,並使用如附圖2所示之「TAE」及「TA

3E及圖」之圖樣,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475頁)

4,原告先使用之「成人博覽會」、「台灣成人博覽會」、

5「TAE台灣成人博覽會」等名稱,並非「表示或表徵」

6,已見前述,原告亦未證明所使用之「成人博覽會」、「

7台灣成人博覽會」、「TAE台灣成人博覽會」是著名服

8務表示或表徵,是原告依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2

9款主張被告侵害其著名表徵云云,即非有理。

10按「前項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

11、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或服務之表徵,依法註冊取得

12商標權者,不適用之。」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2項定有

13明文,其立法理由載稱:「本條所保護之表徵倘屬已註冊

14商標,應逕適用商標法相關規定,不再於本法重複保護,

15為資明確,爰增訂第二項」。經查,原告如附圖1所示之

16據爭商標,並未據原告舉證證明是著名商標,況依前揭公

17平交易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據爭商標既為已註冊商標

18,自無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是

19原告以據爭商標對被告使用「TAE」、「TAE及圖」之圖

20樣主張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即非有據

21。另原告主張其於106年5月26日申請之「TAE及圖」

22,未據提出相關使用證據,無從證明早於被告先使用,是

23其主張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24,亦非有據。

25就公平交易法第25條部分:

26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

27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公平交易法第25條定有明文

161。本條所稱欺罔,係對於交易相對人,以欺瞞、誤導或隱匿

2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所稱顯

3失公平,係指以顯然有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營業交易者

4(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5條案件之處理原

5則第6點第1項、第7點第1項)。又公平交易法第25條

6乃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性規定,僅適用於公平交易法其他

7條文規定所未涵蓋之行為,若公平交易法之其他條文規定對

8於某違法行為已涵蓋殆盡,無再依本條加以補充規範之餘地

9。該條所稱交易秩序,泛指一切商品或服務交易之市場經濟

10秩序,包含產銷階段之水平競爭秩序、垂直交易關係中之市

11場秩序以及符合公平競爭精神之交易秩序。又判斷是否「足

12以影響交易秩序」時,除考慮受害人數之多寡、造成損害之

13量及程度、是否會對其他事業產生警惕效果、有無影響將來

14潛在多數受害人之效果,以及行為所採取之方法手段、行為

15發生之頻率與規模、行為人與相對人資訊是否對等、市場力

16量大小、有無依賴性存在等項外,尚應考量交易習慣與產業

17特性。事業以高度抄襲他人知名商品之外觀或表徵,積極攀

18附他人知名廣告或商譽等方法,榨取其努力成果,或以積極

19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而足以引人錯誤之方式,從

20事交易之行為,依整體交易秩序綜合考量,如已造成當事人

21間之私法上利益分配或危險負擔極度不平衡之情形時,固可

22認為與上開條文規定合致。惟倘事業之行為並無欺罔或顯失

23公平,或對市場上之效能競爭無妨害,或不足以影響交易秩

24序者,則無該條之適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67

2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26原告使用「成人博覽會」、「台灣成人博覽會」、「TAE

27台灣成人博覽會」等辦理成人產業及娛樂活動,僅是單純

171之活動名稱,並未表達或傳播具商業價值之訊息或觀念,

2並非「表示或表徵」,已見前述;被告於106年6月9日

3至同年月11日舉辦「2017TAE台灣成人博覽會」,亦是

4單純活動名稱之表達,不致與原告所辦理前開不具「表示

5或表徵」之活動名稱相關連,是被告使用前開活動名稱,

6尚難認是「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不致影響交易

7秩序;且原告係針對被告所舉辦單一個別之「2017TAE

8台灣成人博覽會」之活動,而非針對經常性之交易糾紛主

9張權利,尚無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之適用。

10被告於其所舉辦之「2017TAE台灣成人博覽會」使用附

11圖2所示之「TAE」、「TAE及圖」之圖樣與原告附圖1

12所示之據爭商標,二者於外觀、讀音、觀念均不相同,並

13不構成近似,且二者之圖樣設計各具識別性,雖均使用在

14商業展覽活動,但不致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15再者,據爭商標並非著名商標,被告該次活動使用「TAE

16」、「TAE及圖」無法使消費者認與原告使用之據爭商

17標所表彰之服務來源產生關連,不致影響服務交易之市場

18經濟秩序,尚難認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

19被告使用系爭影片宣傳所舉辦之「2017TAE台灣成人博覽會

20」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1

21項第2款及第25條規定?

22就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部分:

23系爭影片原證2光碟內含被告臉書、官網翻拍之宣傳展覽

24影片、「JKF×2016台灣成人博覽會TAIWANADULTEXPO

25SDE」3個影片檔及6個影片擷圖(原證11,本院卷第5

2647頁至第557頁),其3個影片檔的內容相同(僅臉書

27、官網影片之翻拍畫面較為模糊),另原證10光碟內容

181與原證2之臉書、官網翻拍畫面相同,併予敘明。系爭影

2片為被告於106年2月25日放置於其「TAE台灣成人博

3覽會」之臉書粉絲專頁,有臉書網頁擷圖可稽(如附圖3

4-2所示),至於被告將系爭影片放置於官網之時間不明

5,惟被告並不爭執有將系爭影片放置於官網,亦有被告官

6網擷圖可參(如附圖3-1所示)。

7依被告臉書粉絲頁面亦顯示「TAE及圖」之圖樣,其貼文

8標題並記載「2016TAE×JKF」(如附圖3-2所示),

9系爭影片第00:17秒處可見「JKF2016AdultExpo」(

10如附圖3-5所示),兩造亦不爭執被告曾代理香港星威公

11司參與原告所舉辦之105年「TAE台灣成人博覽會」(

12本院卷第475頁),堪認系爭影片內容為105年成人博覽

13會之展場畫面。又查,被告稱:香港星威公司是參展廠商

14,其代理香港星威公司參展,現場使用的「JKF」是星威

15公司的商標(本院卷第475頁);再查,被告臉書粉絲頁

16面左上角呈現大幅醒目如附圖2所示之紅色「TAE及圖」

17之圖樣,且系爭影片多處呈現「JKF」、「JKF2016Adu

18ltExpo」之巨型廣告看板及模特兒身上標示「JKF」字

19樣(如附圖3-3至附圖3-6、附圖3-10至附圖3-12所示

20),片尾更有全篇幅的「JKF2016成人博覽會」(如附圖

213-13所示);而據爭商標雖有出現在系爭影片畫面中(

22如附圖3-7至附圖3-9所示),然均瞬間即逝,亦未特別

23加以彰顯,若不特別停格搜尋,實無法認知據爭商標出現

24在畫面中,是由系爭影片合併觀察之整體印象及效果,可

25知系爭影片係強調「JKF」圖樣所表彰之商品或服務來源

26,乃以「JKF」表達或傳播其商業價值之訊息,並無彰顯

27據爭商標之表徵,不致引起相關交易相對人錯誤認知或決

191定之虞。再查,系爭影片拍攝內容雖是原告所舉辦之105

2年「TAE台灣成人博覽會」之會場活動內容,惟被告是代

3理香港星威公司參展,系爭影片大部分是拍攝香港星威公

4司「JKF」之場景、模特兒,俱如前述,原告雖稱參展證

5已註明「未經主辦單位及『參展廠商』同意,請勿攝錄影

6」、「因本展為18禁展覽,屬於封閉式展覽,嚴禁使用

7任何直播軟體進行直播,經查獲違反規定者,主辦單位保

8有法律追訴權」等語(原證12),然上開參展證內容係

9限制參展觀眾須經主辦單位及「參展廠商」同意才可以從

10事攝影行為,並非限制參展單位不得拍攝所屬場景、模特

11兒走秀活動,被告既代理香港星威公司參展活動,其據以

12製作香港星威公司參展活動之場景、模特兒走秀之系爭影

13片,內容並非虛偽不實。

14原告雖稱有消費者詢問表示「2個展覽都掛著TAE說真

15的以為是同家公司協助辦理」、「因為網路上只有找到貴

16公司辦的前幾年的影片」、「六月九號是妳們辦得嗎」、

17「我去過2屆貴公司的博覽會,但最近發現JKF6月也主

18辦一場成人博覽會,也叫TAE台灣成人!請問跟貴公司

19有什麼關係嗎?」、「去年的很好玩說,所以我今年特地

20提早買票…結果還買錯」、「可是我就是看到名稱都一樣

21才提早買…這樣消費者不都混淆了?」、「請問你們的活

22動和六月的成人展活動是不同單位嗎?怎麼名稱都一樣?

23」、「之前我看日期是六月在五股工商,現在怎麼換成八

24月世貿?」云云(原證6)。經查,在被告舉辦「2017T

25AE台灣成人博覽會」之前,原告並未曾使用「TAE」、

26「TAE及圖」之圖樣表彰其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而是

27在105年舉辦「TAE台灣成人博覽會」,才在活動名稱

201使用「TAE」,但該次博覽會原告係以據爭商標作為表彰

2服務來源之表徵,有附圖3-7至附圖3-9之擷圖可稽,且

3「TAE」是「TAIWANADULTEXPO」之英文縮寫,「T

4AE台灣成人博覽會」是中英文同義複詞,作為活動名稱

5之用,而該活動名稱非屬「表示」或「表徵」,誠如前述

6,雖原告在被告舉辦「2017TAE台灣成人博覽會」之後

7,註冊取得特殊設計之「TAE及圖」之商標權,如前所述

8,然無法據此主張原告在被告舉辦前開活動之前有將「T

9AE及圖」作為「表徵」。至於消費者稱看到名稱都一樣

10,乃因「成人博覽會」、「台灣成人博覽會」、「TAE台

11灣成人博覽會」該類活動名稱近似,而該等名稱均無排他

12權,此與「世界花卉博覽會(俗稱花博)」每年在臺灣各

13地舉辦,該博覽會之活動名稱非得作為主辦或提供活動服

14務之廠家之「表示或表徵」;況由前開消費者所述,其能

15辨別原告舉辦的博覽會,並發現「JKF」也主辦成人博覽

16會,顯然能區辨提供服務來源者,是原告前開所稱系爭影

17片引人錯誤,並無理由。

18承上所述,難認被告使用系爭影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

191條第1項之規定。

20就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部分:

21系爭影片係強調「JKF」圖樣所表彰之商品或服務來源,且

22無彰顯據爭商標之表徵,不致引起相關交易相對人錯誤認知

23或決定之虞,已如前述;而系爭影片縱有瞬間出現據爭商標

24之背景畫面,但據爭商標並非著名商標,且依前揭公平交易

25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據爭商標是已註冊商標,自無公平

26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是原告以系爭影

27片有出現據爭商標主張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

211第2款之規定,即非有據。

2就公平交易法第25條部分:

3原告就其105年所舉辦「TAE台灣成人博覽會」並未限制

4參展單位不得拍攝場景、模特兒走秀活動,被告代理香港星

5威公司參展並拍攝「JKF」展場及所屬模特兒活動製成系爭

6影片,且於該影片強調「JKF」圖樣所表彰之商品或服務來

7源,無並彰顯強調據爭商標,俱如前述,是被告所為並未對

8於交易相對人以欺瞞、誤導或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

9之方式,且被告使用其代理參展活動所拍攝之系爭影片行銷

10,並非是顯然有失公平之方法,承上所述,被告既無積極攀

11附原告之任何表徵,或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

12,而足以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其使用自行拍

13攝代理參展之系爭影片,並未榨取原告努力成果,依整體交

14易秩序綜合考量,尚未造成兩造間之私法上利益分配或危險

15負擔極度不平衡之情形,自難認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

16條之規定。

17被告將「TAE」、「TAE及圖」向智財局申請商標是否違反

18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5條

19規定?

20按「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

21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

22合式所組成。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

23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

24或服務相區別者。」、「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

25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商標法

26第18條、第2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國內外自然人、法

27人或其他團體有使用商標以表彰自己營業上商品、服務需

221要者,皆得依商標法相關規定申請註冊商標,並由主管機

2關依法審查後為核駁或核准。

3原告在被告舉辦「2017TAE台灣成人博覽會」之前,並未

4使用「TAE」作為商標,已見前述,且被告於106年2月21

5日申請註冊附圖2所示之商標,尚早於原告於同年5月26

6日申請「TAE及圖」之商標,有智財局商標檢索系統資料

7附卷可按(本院卷第83頁至第93頁),而被告申請註冊商

8標既係依商標法之規定,即難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

91項、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5條之規定,原告主張洵

10無理由。

11六、綜上所述,被告於所舉辦之「2017TAE台灣成人博覽會」使

12用附圖2所示之「TAE」、「TAE及圖」並向智財局申請該

13等商標註冊,另使用系爭影片宣傳其所舉辦之前開成人博覽

14會,並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第2

15款及第25條,則原告請求依公平交易法第30、31、33條、

16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

17被告損害賠償,並將本件判決結果登報及於被告臉書專頁上

18刊登道歉啟事,即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19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20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21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22,附此敘明。

23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24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25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26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7法官杜惠錦

23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3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4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5書記官林佳蘋

241附圖:

附圖1(據爭商標)

註冊第01525911號

申請日:100年11月29日

註冊日、註冊公告日:101年7月1日

專用期限:101年7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

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

為工商企業籌備商展服務、為工商企業籌備展示會服

務、為工商企業籌備博覽會服務、籌備商業性或廣告目

第35類

的性的展示會、籌備商業性或廣告目的性的展銷會、展

覽會場佈置。

(本院卷第77頁)(「ADULTEXPO」不在專用之列)

2

附圖2(被告使用圖樣)

(本院卷第87、91頁)

3

附圖3(系爭影片擷圖)

附圖3-1(被告官網擷圖):

25附圖3-2(被告臉書粉絲專頁擷圖):

附圖3-3(系爭影片第00:09秒處):

附圖3-4(系爭影片第00:10秒處):

26附圖3-5(系爭影片第00:17秒處):

附圖3-6(系爭影片第00:19秒處):

附圖3-7(系爭影片第00:26秒處):

附圖3-8(系爭影片第00:31秒處):

27附圖3-9(系爭影片第00:34秒處):

附圖3-10(系爭影片第00:39秒處):

附圖3-11(系爭影片第00:41秒處):

28附圖3-12(系爭影片第00:46秒處):

附圖3-13(系爭影片第00:55秒處):

1

附圖4(原證4影片擷圖)

附圖4-1(原證4影片第00:06秒處):

附圖4-2(原證4影片第01:04秒處):

2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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